发新话题

打印

参赛作品173 为新闻舆论监督颁发护照未尝不好!

参赛作品173 为新闻舆论监督颁发护照未尝不好!

参赛作品173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新闻舆论监督颁发护照未尝不好!


414《人民日报》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该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
便利来自两方面:云南省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通报、介绍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本院的重大决定、重要举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特约新闻观察员到全省各级法院进行正常工作采访,被采访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协调、配合,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需要直接约请法院院长和主管领导进行采访的,相关法院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对特约新闻观察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全省各级法院应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及时拟定书面意见报送院领导,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反馈处理情况。
这则新闻一出现,立刻在媒体间、网友间掀起波澜。舆论质疑这是在收买记者,这可能隐藏着扼杀舆论监督的危险。当日,在人民网也发起了一个关于该事件的调查。共有9811人参与了调查,其中,认为“利于监督采访和司法公正”的人有749票,占总票数的7.6%;认为“采访对象可能会拒绝其他记者”的人有7163票,占73%;选择“即便存在不周全,也值得尝试”的有1826票,占18.6%;“更多看法,请留言”的73票,占0.7%。暂且先不考虑这次投票的科学性,但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人认为采访对象可能会拒绝其他记者。话说这是人之常情,可是对于法院的审判者也这样认为吗?法院是审判机构,是应该高高在上,中立的、消极的用法律解决纠纷,行使特有的司法权力。但是,就算审理的案子再多,如果没有新闻报道还是没法给公民打预防针啊?如果仅仅因为这么一条创新性的事件就大惊小怪,那简直是太没必要了。
有网友疑问,新闻监督本是记者应有的权利,颁发护照岂不是多此一举,如同请客吃饭。新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是国家法律赋予记者的神圣职责,虽然这条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支撑,但是如果一个记者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新闻监督职责,没有丁点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那也不会在当初选择了记者这个行业,即便选择了,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那在工作岗位上也不会有所成就,时间久了,自然会被踢出门外。新闻监督护照的理所应当好比我们本身有很多钙,但是还是得吃钙片或补钙的食物是一个道理。难道说,身体里有水就不用喝水了吗?那是不是矿泉水厂就是个多此一举的事。况且,云南省高院也有相应制度让它有章可循。省高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如何支持、协调、配合特约新闻观察员的正常工作采访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特约新闻观察员们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不影响司法的公正判决,不超越司法程序,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不恶意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特约新闻观察员如做出不实报道,或利用该身份谋私、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停止其特约新闻观察员工作。这些条例如果是摆设,那就如同小学生守则上将“热爱祖国,热爱同学”当摆设一样。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正是这种无形的力量制约着人的道德底线。
2009413,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也强调,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由此看来,不仅记者享有这样的权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反过来看,记者的正当采访权、报道权,在相当程度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因此,保护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和媒体的合法报道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主权利。那我们可不可以认为云南省高院的行为恰恰就是用一种方式保障了记者的采访权利呢?在外跑过的记者都知道,每一个记者都会有他固定的联系口,是一种得到信息的途径,也许经常写“民事”的记者要多跑几趟公安局,写“家事”的记者要多去几趟居委会。那这些跑法律的记者有了“新闻监督护照”后会不会采访起来更加方便呢?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会不会让采访更得心应手呢?有人担心,这样会对其他记者来讲不公平,事件的报道会受到法院的影响。可是,记者只要持有记者证就可以进行采访活动,采访对象没有不接受采访的理由,新闻出版总署也有名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者提供便利的必要保证。除非记者的业务素质或技巧不过关。即便自己不是特约记者,只要想报道这个事件,还怕找不到其他的办法吗?至于事件的报道会不会受法院的影响,有个案例可以推翻这个观点。20072月,郴州市同样设立“舆论监督奖”,可是当检查出煤矿有问题时,记者依旧给予了曝光。
很多记者在舆论监督的案件上,都吃了不少苦头。记者不仅每天面临工作压力大,睡眠少、抑郁倾向、超大工作量的负荷,还处处是危险。尤其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在你曝光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的同时,危险也就跟着来了。在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一个是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的,只有通过判断侵害者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和制裁。这样一看,云南省高院这样的做法无形当中保护了记者的人身安全。相信是法院的特约记者,想要报复的人在报复前也得考虑考虑后路吧!希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真的可以像出台的通知那样,保证记者应有的权利,给予他们更多的便利。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接触到新事物的时候,让我们放平心态,不要还没等到它发芽,就用我们的经验之谈将它淹死在唾沫中,让我们对这种创新性的举动静观其变,拭目以待!是好是坏得试试才知道。

以上言论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环球网

回到顶部

发新话题

最近更新个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