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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原创】何不用中国的金砖砸开美国武器禁运的大门?

中国手中握有的美国2400亿国债早就贬得差不多只有一半价值了。楼主还在说不会贬值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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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怀疑你的种族及信仰!你这有点祸国的意味!我们凭什么要把大把的美元送还给美国佬?再说它肯定是把落后的或是它可以制服的武器卖给你!拿来有何用?我认为还是应该和俄罗斯联合搞新武器开发!和北方熊联合起来才能对抗美国佬!当然,自己创新也是一条好路子!但向美国索取不支持,同时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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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很伟大,偶分外佩服,等着实现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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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的观点,那金砖砸美国还不如拿来自己研究或者买通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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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实在是傻得可以 天真得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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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才! 钱不是万能的,尽管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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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8 20:42

台海博弈.jpg

曾因醉酒鞭名马,唯恐多情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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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傻了 与虎谋皮 政治家更傻吗
f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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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庭第一现场

冤 请各位领导关心2位70多岁的高龄老人家被诬告,10多年前一审和二审都有依据的,现诉讼主体明显错误请问罗湖法院为什么支持和立案??公理何在??而且还错判!!!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汝超, 女, 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华丽路1069号9-201,身份证号码440301193702232323,原小天使托儿所老师。 上诉人李翠华,女 ,1942年6月2日出生, 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兴芙楼1栋212,身份证号码440301194206023842。原小天使托儿所老师。 被上诉人孙乐,男, 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铁路新村1栋2单元808。 法定代理人孙丽萍,女, 1954年8月29日出生, 汉族,孙乐母亲, 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铁路新村1栋2单元808。 上诉请求:    两上诉人因孙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驳回其起诉。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认定侵权主体有误,两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真正的被告应该是实施加害行为的另一儿童,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错列被告,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侵权发生地是在深圳市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侵权的实施者为与被上诉人同一托儿所的小孩张伟鸿,对张伟鸿的加害事实深圳中院(1998)深中法民终字第200号已对此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本案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加害人张伟鸿及其监护人。尽管97年终审判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无法律依据的,而且违背侵权责任的责任分担,但两上诉人考虑基于道义及赔偿数额不大的情况不提出再审申请,不等于张伟鸿及其监护人即可免责。目前再次提出诉讼,一审法院既然不以“一事不二理”原则予以驳回,同理,即认可本案是另一个诉,另一主体。97年所判决张伟鸿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本案亦不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的事实清楚,但一审法院为何如此纵容加害人?一审明显偏袒加害人,不公不正,判决毫无法律依据。 2、退一步讲,即使托儿所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作为该所老师的两上诉人,亦非适格被告,一审主体认定同样错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从1994年1月经营至今,是无间断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见证据),而且在97年孙乐提起诉讼时,罗湖区法院亦列以托儿所为被告。2008年6月20日,罗湖区教育局亦为此出具证明:“兹证明深圳市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已经更名为深圳市罗湖区启步园托儿所”。一审开庭时(2008年6月16日)法官曾问托儿所的存续,被上诉人回答:“在,小天使托儿所从蔡屋围搬到新秀村又再搬到笋岗宝岗那边,现在改为启步园托儿所了。”由此可见,其主体是有连续性的,且合法成立的,而一审却视而不见,将与本案无关的两上诉人列为被告,主体认定错误。 3、一审鉴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年之内两次法院自行两次委托鉴定,在两次结果完全相反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下,仅采纳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鉴定,明显不公。 一审时,共有三份鉴定:第一份为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作出深物法交[2006]第0020号伤残评定书(结论为孙乐的伤残八级);第二份为2007年3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07]临鉴字第20125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孙乐的损伤尚未达到伤残等级);第三份为2008年4月29日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081318]意(临)字第L36615号(结论为八级伤残)。综上,第一份为被上诉人虚构的,首先其鉴定机构未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机构,其次其假托由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已证实广东并无该律师所。可见,被上诉人为牟取不当之财,处心积虑,无所不用其假,其诚信度可见一斑。况且,在法院已自行委托并得出第二份鉴定结果后,为何又自掌嘴巴,说话不算,在无其它情况下,再次委托,这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应认定其证明力。一审明显偏袒对方。 4、被上诉人事隔10年另自兴讼,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孙乐在这长达10年间是否里没有发生过其它创伤的,是赔偿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多年来,深圳红会医院CT、北京儿童医院MR和深圳北大医院MR等大医疗机构均一致诊断为蛛网囊肿,这是病不是伤残。 综上所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错误、程序违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错误裁决。因此,上诉人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并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者所有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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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欢迎你进入环球论坛并积极发言; 二,你年龄可能还小,对社会、人生还不太了解; 三,你的天真有可能在下一季的娱乐之星的选举中让你获胜。 四,希望你好好地学习,一定会成长而成熟,如果喜欢军事家,就努力争取报考军事院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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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和敌人,只要有共同利益什么都可能,楼主只是说出自己的见解,同意不同意都可以发表,但用不着骂人 好歹人家写出了几百字的文章,阐明自己的观点,骂人的,你们也写个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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