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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凤凰”把人逼得举债度日、几乎家破人亡

“凤凰”把人逼得举债度日、几乎家破人亡

本文转载自:新浪博客“古月戏潮”——十问:凤凰

 

  自2008年11月29日始,“凤凰”各级单位就已经圆满结束的“凤凰中国珠宝首饰品牌榜”活动突然向我方发难,先是突然撤掉凤凰网上的活动及榜单新闻报道,并以“香港凤凰周刊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表了一篇“《凤凰周刊》针对某企业利用奢侈品评选活动采取冒名侵权行为的声明”,声称我们的品牌榜活动是违法行为,并将此声明以传真形式发给众多媒体,要求停止对品牌榜活动的报道。后来又出现了我前文所说的“公函”、“警告函”事件(见扫描件)。来势汹汹,大有致我们于死地而后快的架势。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我们在运作“凤凰中国珠宝首饰品牌榜”活动中固然难免有疏漏,各个环节都有提高改进的空间,但是我们问心无愧!我们和“凤凰”合作的一年间,我本人几乎没有休息过一天;我们大家按照合作协议自掏腰包成立了项目公司,投入近百万元;我们按照“深圳凤凰”的要求在“凤凰周刊”登记备案的近20位员工付出了极大的努力,现在却面临失业的境地!


  我们愤怒,我们无奈!因为没有一位“凤凰”的领导向我们调查核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甚至我们想解释清楚都没有可能! “深圳凤凰珠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凤凰”)是邀请我们合作及签约的直接责任方,但他们除了在完成“上级领导”要求我们关闭活动官网和恳请我们在“警告函”上签字时谦卑地承诺我们“事后协商解决”、却在事后再次翻脸不认人外,我们找不到“凤凰”的任何人来协商沟通!


  为揭开事实真相,我已把和“深圳凤凰”合作的全部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上传网络,让公众判别真伪,期盼有一天真相大白后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另外,我们对有些问题感到不解,故有此“十问”。


  一问“凤凰卫视集团”:


  邮寄单位署名为“凤凰周刊”的“警告函”开篇即称:你方冒用凤凰卫视名义主办活动并开办网站;胡喜超个人注册所谓“凤凰品牌网”(网址:www.ifengbrand.com ),冠以“凤凰珠宝系列活动官方网站”之名,大肆使用本集团商号、标识、刊名、官方网址链接等标志,对上述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相信 “凤凰品牌网”、“凤凰品牌榜”等活动为凤凰卫视主办。


  我们对“冒用”、“虚假”、“误导”等词的使用十分不解!作为《凤凰周刊•珠宝》杂志的上级、“深圳凤凰”的业务主管单位,难道贵方一直不知道我们和“深圳凤凰”合作开展品牌榜活动吗?难道《凤凰周刊•珠宝》杂志9月号封面上刊登的“凤凰中国珠宝首饰品牌榜选评活动指定官方网站:http// www.ifengbrand.com”是我们印刷上去的吗?难道《凤凰周刊•珠宝》杂志9月号第185页-187页上刊登的活动活动宣传内容是我们刊登的广告吗?如果不是,那么到底是谁在误导公众?


  二问“凤凰卫视集团”:


  “警告函”中声称:经查,本集团及下属公司从未主办或参与组织“凤凰品牌榜”的建立、管理及运营;从未主办或参与组织“国际奢侈品论坛”、“凤凰品牌榜”等活动;从未授权你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凤凰卫视商号、标识、刊名、官方网址链接等标志。


  请问贵方,你们到底是如何“经查”的?“深圳凤凰”和贵方到底是何关系?“深圳凤凰”和《凤凰周刊•珠宝》到底是何关系?贵方和《凤凰周刊•珠宝》到底是何关系?即使贵方现在怕惹火烧身,尽量摘清和“深圳凤凰”的关系以及“深圳凤凰”和《凤凰周刊•珠宝》的关系,恐怕不太容易吧?如果贵方以一个大品牌的勇气承认三者之间的实质性关系,那么就请贵方详细阅读一下我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可以明确地告诉贵方,即使是我们悬挂的“凤凰周刊珠宝北京办事处”的牌匾都是《凤凰周刊•珠宝》杂志执行总编王金志先生在深圳设计好后发给我们的!


  三问“凤凰卫视集团”:


  “警告函”中声称: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关闭所谓凤凰品牌网,撤除其中一切与凤凰卫视相关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的商号、标识、刊名、官方网址等,停止一切侵权和诈骗行为。如你方无视本律师函的警告,本集团保留采取一切必须的法律措施,进一步追究你方民事侵权和刑事诈骗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问贵方,如果真像“警告函”前面所说“凤凰品牌网”(网址:www.ifengbrand.com )为个人注册的,你们有何权力下令我们关闭网站呢?如果我们侵权了,你们的9月号《凤凰周刊•珠宝》杂志又为何刊登了凤凰品牌榜活动指定官方网站及活动宣传介绍呢?这不是扮演了“帮凶”的角色吗?


  再请问贵方,如果我们像贵方所说涉及了“刑事诈骗法律责任”,那么贵方尽可以直接报警或通过司法程序将我们绳之以法,为何在颐指气使之后又突然心慈手软了呢?如果贵方在没有查实真相之前就冠以我们“刑事诈骗”的罪名,那么贵方是否在“诬陷”我们?


  四问“凤凰卫视集团”国内律师:


  署名为“凤凰卫视集团”的“警告函”其实是一份由律师签名的律师函,请问律师先生,你在撰写“警告函”之前做过哪些案件调查?你找过“深圳凤凰”吗?你看到过我们双方的全部法律文件吗?你找过我们核实此事的原委经过吗?相信你没有,否则就不会如此轻率地在“警告函”上签下自己的大名。但是,律师应该是一个庄严神圣的职业,任何细节的忽略都可能人命关天,怎能不经调查核实就轻言“经查”呢?


  五问“凤凰卫视集团”:


  如果我们确如“警告函”中所说犯下了种种“违法行径”,那么我们想请问贵方:在此次事件中,凤凰各级单位和相关领导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们的大众投票评选活动从8月份开始在网络上起动,历时四个月,其中在8月份时就在“凤凰网”上做过宣传专题,后被“凤凰上级领导下令关闭”,为此事及活动其它问题,我们曾经专门给凤凰周刊大陆事务总经理丁晓曙先生打电话汇报此事并寻求解决,丁总指示按隶属与合作关系和王金志协商。如此说来,起码从8月份开始,凤凰周刊的领导就应该知道此事,为何拖到四个月后才开始“维权”呢?是《凤凰周刊》与《凤凰周刊•珠宝》杂志相关部门及人员渎职?还是另有隐情?


  《凤凰周刊•珠宝》版权页上的信息告诉我们,《凤凰周刊•珠宝》杂志社的社长是孙谦先生,孙谦先生同时也是《凤凰周刊•珠宝》杂志的母刊—“凤凰周刊”的社长。请问周刊各位尊敬的领导同志:即使你们一直被他人蒙在鼓里,那么起码在发生了8月份的“凤凰网专题事件”和《凤凰周刊•珠宝》杂志9月号刊登了凤凰品牌榜活动指定官方网站及内容页的活动介绍之后,周刊的各个部门、各位领导都应该立即进行阻止纠正,不能任由我们的“违法行为”得逞,但你们采取了什么行动呢?


  六问“凤凰卫视集团”:


  “警告函”中写到,本集团正告你方:对你方的违法行为向凤凰卫视做出书面解释,对于给凤凰卫视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公开道歉;向所有参加“国际奢侈品论坛”及“凤凰品牌榜”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发出书面声明,并附本律师函,澄清相关事实。


  请问贵方,到底是“凤凰卫视”还是“凤凰卫视集团”?我们通过何种渠道沟通?整个事件发生演绎的过程中,我们怀着期盼的心情想方设法找“上级领导”汇报沟通此事,发过邮件、打过电话,唯一联系上的领导只告诉我们“找王金志!”可我们自始至终都是和王金志先生洽谈签约的,但合同中约定的合作事项及其实施又被扣上“违法”的帽子,这说明作为《凤凰周刊•珠宝》杂志执行总编的王金志先生是靠不住的,那么现在我们应该找谁、怎么找呢?“警告”带有救人的意思,既然是“警告”而非“判刑”,索性好事做到底,给我们指一条明明白白的生路,何故吞吞吐吐、遮遮掩掩呢?


  七问“凤凰卫视集团”与《凤凰周刊》:


  在2008年11月29日“凤凰网”上发表的“《凤凰周刊》针对某企业利用奢侈品评选活动采取冒名侵权行为的声明”中,有如下文字内容:为此,我方郑重声明:凤凰卫视、凤凰周刊没有参与“中国国际奢侈品论坛暨精品行业TOP品牌发展年会”和“首届‘凤凰中国珠宝首饰品牌榜’”活动,也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组织以“凤凰卫视、凤凰周刊以及凤凰周刊旗下刊物《凤凰周刊·珠宝》”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有关上述活动的任何信息。


  请问贵方,既然《凤凰周刊·珠宝》杂志是你们旗下的刊物,那么由《凤凰周刊·珠宝》主办的评选活动和你们是否相关?尽管你们信誓旦旦地否认其中的关联,但如何解释《凤凰周刊•珠宝》杂志9月号刊登了凤凰品牌榜活动指定官方网站及其活动介绍一事?难道这也是我们自己“非法”印刷的吗?


  八问“凤凰卫视集团”与《凤凰周刊》:


  可能出于霸道,你们会否认“深圳凤凰”与《凤凰周刊•珠宝》的关系,但这不要紧,只要在珠宝行业内调查一下就清楚了,如果众多企业不敢说话,那就由相关部门插手调查一下就可以了。退一步说,即使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都查不清楚,那也只能说明“深圳凤凰”有罪,他们自始至终都在欺骗,用贵方给我们扣上的罪名来说就是“经济诈骗”!


  但是,我们还是有一些疑问请教贵方:“深圳凤凰”与我方签署的所有协议虽然均加盖的均是“深圳市凤凰珠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但相关协议事项最终却都在《凤凰周刊•珠宝》杂志上得到了体现,包括2008年1月号、2月号刊登的特聘专家顾问信息,2008年3月号开始刊登“北京办事处”信息至今, 2008年9月号刊登凤凰品牌榜活动指定官方网站及内容页的活动介绍等等,如果说“深圳凤凰”和《凤凰周刊•珠宝》杂志没有关系,这又作何解释?是“深圳凤凰”私自印刷发行了杂志吗?另外,我们和“深圳凤凰”之间签署的所有协议都是王金志先生签的字,而王金志先生是《凤凰周刊•珠宝》杂志的执行总编,这又作何解释呢?


  九问“凤凰卫视集团”:


  贵方在“警告函”中要求我们:向所有参加“国际奢侈品论坛”及“凤凰品牌榜”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发出书面声明,并附本律师函,澄清相关事实。


  请问贵方,我们如何写这个“书面声明”?如果实事求是地写,就要把所有的关于开展本次活动的法律文件公布于众,可是一旦如此,那不就清者自清、黑者自黑了吗?我们总不能假装谦虚地说“我有罪”吧?当然,虽然贵方已经强令我们关闭网站,让我们无法在“官方网站”上名正言顺地阐明事实,但出于对贵方的尊重,我们只好利用博客这个平台来公布事实真相了!希望这样做能够得到你们的认可,不要再次因触犯“虎威”而遭到封杀!
  十问“凤凰卫视集团”:


  不论如何,“凤凰”是个大品牌,其实我们团队也都是“凤凰”的“粉丝”,要不是出于对“凤凰”的敬仰,我们也不会落得如今这样举债度日、几乎家破人亡的地步,也不会被无端地扣上许多莫须有的罪名。一般情况下,大品牌就要有大品牌的风范,而关键时刻正是展现“大牌”的风范、并且扩大影响力的好时机。
  请问贵方,为什么事情发展至今没有一个负责人和我们直接交涉洽谈呢?是我们太弱小了吗?当然,每到你们需要的时刻,“深圳凤凰”就有人站出来做传声筒,但是从你们的“声明”、“警告函”等文件的字里行间又分明表示了与其划清界限的态度,似乎“深圳凤凰”也是我们的同案犯,我们怎敢和他们就“凤凰纠纷”而继续对话呢?


  因此,出于对“凤凰”负责、对我们负责、特别是对参与了“凤凰中国珠宝首饰品牌榜”活动的企业和公众负责,恳请贵方能够直接面对我们,让我们在一种务实地心态和气氛中洽谈问题的解决!


     胡喜超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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