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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不要妖魔化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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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妖魔化基层干部

       常看到一句话,经是好经,但都被下面的这些歪嘴和尚给念歪了。”意思通常是指,政策是好政策,只是下面的干部没有好好执行。不过且慢,与佛教相比,现实生活中,这句话的意思应该做以下解读。第一,经不一定就是好经。佛教中佛祖是万能的,因此经不会是坏经,不过现实中,我们的法律政策冲突到处都是,很多立法的人只怕都是法盲;所以才有很多影视界等界别人大政协委员长期不出席两会,因为他们法盲都可以成为立法者,自然也就没必要尊重法律。其次,歪嘴和尚肯定都是小和尚。因为大和尚怎么念都是对经书的“司法解释”,按照中国的目前法治现状,司法解释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大和尚念出来的也都是好经,小和尚们需要去贯彻落实大和尚们创造的新的好经。只有小和尚,因为下面没有小小和尚,因此只有他们才会念错经书。中国政府部门是层层过滤权力的架构。例如,如果审批几千万的项目的大权力,就一定要跑步进京;但是如果是没有权力的苦差事,就肯定是关口前移,落实到基层,方便群众。翻遍所有的中国法律,都会有这么一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某某行政部门依法对......,从来不会有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权力的规定,但是一旦各种责任制,就一定是属地原则,责权利的不对等,导致我们经常看到了很多官僚主义十足的不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政策的出台,那些没有权力解决问题的一直在徒然地被要求去解决问题,群里性问题,突发性问题就这样不断产生,历史遗留的旧矛盾没有被解决,但是新矛盾依然在不断产生,因为有行政权力会制造问题的上级不负责解决问题,而没有下级的基层没法推卸到所谓属地责任的没有行政权力的乡镇可能一直在被迫去面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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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观点,愚不敢偶同。

以我们当地为例,一部泱泱《物权法》国法,再加上一《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写的明明白白,但下面执行起来就完全脱离了法律法规的原汁原味。这难道说不是下面的小和尚给念歪了吗?法律法规明明白白地规定ZF不得与房产开发商勾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我们那里的办事处还要同村民签定房屋拆迁协议书。这不是官商勾结是什么?哪有这样的事?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横竖不都是它们的理了吗?你的帖子中说从来不会有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权力的规定,那乡镇人民政府还有什么行政权力去介入房屋拆迁呢?不在《房屋拆迁协议书》上签字的,还停水停电。这也是上面的经上有问题的吗?

搞不好你也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里弄了个一官半职的吧?fficeffice" />

 

[ 本帖最后由 夔门剑侠 于 2009-1-18 07:27 编辑 ]
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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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夔门剑侠 于 2009-1-18 07:24 发表 LZ的观点,愚不敢偶同。以我们当地为例,一部泱泱《物权法》国法,再加上一《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写的明明白白,但下面执行起来就完全脱离了法律法规的原汁原味。这难道说不是下面的小和尚给念歪了吗?法律法规明明 ...

 

这正是问题所在,和板凳做以下法律探讨。

1、法律法规明明白白地规定ZF不得与房产开发商勾结,法律不可能如此弱智,因为法律中没有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的表述,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在拆迁中的表述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所谓不得勾结,是题中应有之义,难道规定可以勾结。

2、房屋拆迁中出现的行政机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显然正如我所说,中国的乡镇机关不会成为具有行政权力的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也不例外,乡镇机关也不能成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3、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迁人一般委托拆迁。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了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房屋拆迁单位就是俗称的拆迁办,一般情况下是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不可能是机关,当然就不可能是乡镇机关。你所说的 办事处还要同村民签定房屋拆迁协议书,应该是拆迁办而不是乡镇机关。

4、拆迁办是外在法律表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其实是地方基层政府在做这些拆迁工作。一旦你们和他们较真,进行法律较量,那么他们就会说他们是协助拆迁办做好群众工作,保持社会安定稳定。笔者在拆迁案件中曾经尝试提起针对乡镇机关的行政诉讼,但是不出所料,被告主体不适格。一般情况,他们会以拆迁办名义和你签订协议,如果你们当地乡镇机关真的愚蠢到自己和你们签订拆迁协议,那你倒是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特别是查查拆迁许可证是谁申请的。

5、在中国,如果你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你最好多研究一下司法解释,他比法律本身更管用,很多司法解释实际上对我们的法律做了修改,这是因为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拆迁法律体系问题就更大。我们目前没有拆迁的法律,最高的是行政法规。但是最管用的是当地的政策,而且很复杂。所以,你如果有拆迁争议,最好请教当地律师,外地律师可能不熟悉你们当地政策。但是你也不要对当地法院抱有太大希望,法院一般无可奈何的在拆迁问题上被当地政府和谐了,这个当地政府显然不可能是乡镇政府,因为他没这么大能耐。

6、乡镇机关没有行政权力,为什么热衷拆迁?因为控制他乌纱帽的上级领导基于“房价下降最大受害者是老百姓、降房价就是倾销、买房就是爱国”这样伟大亲民理念,会不断督促属地的乡镇交地,如果不交地,上级领导说了,你能干不能干,不能干就换人做。当然,我们不派出各级机关的腐败因素。乡镇机关在拆迁中是实质的牵头部门,但是参与的绝对不止他这样的块块部门,还有很多条条部门,停水停电这不不一定是乡镇机关可以协调的,应该有更上级的部门。不管在监督比较差的地方,会出现停水停电这样违法行为。

7、笔者经常处理拆迁案件,经常代理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管局)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或者和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办)打民事诉讼。但是正如前面所述,乡镇机关不是适格法律主体,尽管他们可能是实际上的工作人员。欢迎板凳就有关拆迁法律和我进行探讨。

 

 

[ 本帖最后由 海峡瞭望 于 2009-1-18 2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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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都一个德行。尿尿的鸡巴一样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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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梁不正下梁歪,上级敢贪污1元钱,下级就敢贪污10元。
举起双手,保持冷靜,
相信政府,不要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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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业户口的城市流民,说的好听叫农民工吧!给城市打了好几十年的工了,家中就还有点祖宗保留下来的房产。(现在是叫[宅基地吧)我想这办事处应当说是乡镇一级的机关了吧?我这里的拆迁协议书,上面的假方就是:黄山办事处:忆方光打印了一个(村);丙方才是(个人)。。。。。。我们那里出现了好几次停水停电这样违法行为了。

请教你一下这是不是当地乡镇机关真的愚蠢到自己和你们签订拆迁协议?

不对的请指教。

乐天者保天下,畏天者保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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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夔门剑侠 于 2009-1-18 17:05 发表 我是一个农业户口的城市流民,说的好听叫农民工吧!给城市打了好几十年的工了,家中就还有点祖宗保留下来的房产。(现在是叫[宅基地吧)我想这办事处应当说是乡镇一级的机关了吧?我这里的拆迁协议书,上面的假方就是:黄山办事处:忆 ...

呵呵,那我就指教一下,中国哪一个乡镇名字叫某某办事处?乡镇是一级独立政府,不可能叫办事处,办事处是派出机构,请你好好了解一下

[ 本帖最后由 海峡瞭望 于 2009-1-18 2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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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海峡瞭望 于 2009-1-18 23:07 发表 呵呵,那我就指教一下,中国哪一个乡镇名字叫某某办事处?乡镇是一级独立政府,不可能叫办事处,办事处是派出机构,请你好好了解一下

哥们,你在对牛弹琴。

天不可欺; 钱不可贪; 师不可骂; 友不可卖; 官不可讨;做有内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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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妖魔化基层干部。如果有照妖镜,请“基层干部”去照一下。为什么官味越来越浓,民越来越失望?当然“一部分人”依附和吹捧,大多数的底层的弱民呢?他们能伸张、主张自己的诉求吗?他们绝大多数只是忍耐!!!难道是“基层”给他们的诉求很“不妖魔”?
谁喜欢装儿子、什么样的人才能装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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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追风逐浪 于 2009-1-18 23:56 发表 哥们,你在对牛弹琴。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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