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下旬,国内多家媒体、网站纷纷报道了安徽省原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秀英的腐败“事迹”。57岁的张秀英因贪污公款609万余元、受贿47万余元、挪用公款2300万元,这一巨大金额创下了安徽女干部职务犯罪的纪录,被称为“安徽第一女贪”。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在张秀英之前,“安徽第一女贪”的“桂冠”一直戴在周继美的头上。1949年4月8日出生的周继美,原系阜阳市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和大贪官王怀忠是同乡,是大名鼎鼎的原阜阳市委副书记、阜阳市市长肖作新的妻子。2001年10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对肖作新、周继美两人的定罪量刑,肖作新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继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院审理查明,肖作新、周继美共同受贿人民币116.3751万元,港币5万元,金手镯一只;肖作新单独受贿人民币6279.5元,美元2000元;周继美贪污公款431.2万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103.995万元;肖作新、周继美另有人民币1224.12万元,美元1.42万元,港币8.38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周继美成为多对安徽贪官夫妻中获罪名最多、判刑最重的“贪内助”。周继美的被判,也拉开了阜阳“‘贪内助’伴夫上法庭”的序幕。
今天下午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着张海英被判决,新的“安徽第一女贪”新鲜出炉: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张海英利用所在地铁局实行改制之机,采取安排属下工作人员虚报职工人数和提高安置补偿金计算标准等手段,截留补偿金386.9万元;并将郑州、上海、武汉、北京等四个铁路局代阜阳地铁局收取的运费中,因执行新旧计算标准差异而多出的运费收入1422万元,安排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期间,将该溢收款暂不确认为收入,直至2005年9月,张海英才安排财务人员将该款项调整为漯阜公司收入。同时,阜阳地铁局改制时,被告人张海英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该局下属的客货服务公司资产204.3万元不参与审计评估,而是待改制后安排将资金转入公司账上。由此,张海英以为个人谋取利益和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其截留隐瞒的国有资产处于其绝对控制之下,并实际非法占有该部分资产,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先后多次向其设立并控制的铁龙公司、徽凰公司转移款项,并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非法占有公司资金4776.7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海英还于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违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经董事会批准,个人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丈夫缴纳违纪款和归还其个人贷款,并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高达2005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张海英在个人职务升迁及其他事项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1997年至2004年10月期间,先后14次向曾任安徽省、阜阳市领导职务的王昭耀行贿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贪婪的张海英稳坐“安徽女贪”头把交椅。
该案庭审期间,被告人张海英除对行贿事实不持异议外,对其余三项犯罪所指控事实全部否认。其辩护人也为张海英作了不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辩护。
阜阳中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对张海英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并以四罪并罚,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
张兆侠捕前系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公安局高炉镇派出所副指导员,是原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涡阳县委副书记、亳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刘俊卿之妻。2006年9月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兆侠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29.53915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兆侠伙同刘俊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4.1万元、美元5.05万元,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查明刘俊卿、张兆侠现有家庭财产人民币3569.878882万元、美元67.996926万元、港币79.64608万元,二被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余的财产计人民币1495.071168万元、美元41.554334万元、港币61.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张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江黎】与丈夫——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党组书记许道明共同受贿人民币1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的人民币80.51463万元、港币2.998万元、英镑1.6万元、美金5.220336万元、日元11.4031万元。
江黎捕前系合肥市商务局局长。2008年7月29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黎夫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江黎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许道明、江黎受贿所得人民币253.42万元、美金3.18万元、港币1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的人民币80.51463万元、港币2.998万元、英镑1.6万元、美金5.220336万元、日元11.4031万元予以追缴。
【韩桂荣】与丈夫王怀忠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2005年1月6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财物。
韩桂荣捕前是阜阳市财政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2002年10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5年5月7日安徽省检察院依法指定安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庆市检察院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安庆市中院经审理查明,韩桂荣多次向其丈夫王怀忠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王怀忠接受请托并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韩桂荣夫妇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韩桂荣起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姚舒玲原系阜阳市财政局财政经济开发处副主任。200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04年4月5日,阜阳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先后于5月20日、21日和6月16日、7月22日3次开庭审理。7月22日,阜阳市中院以姚舒玲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华琪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华琪、姚舒玲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04年12月21日以姚舒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华琪犯受贿罪,终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461.741724元、美元15485元以及合肥市住房一套及室内家具电器、金佛一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6月18日上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涡阳县高炉镇邮电局退休职工张西荣送达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核准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刘峰在担任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购买包装材料、批付货款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975082.82元,2.2万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伙同张西荣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刘峰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为人民币453.336954万元、1.2万美元,刘峰不能说明其来源;刘峰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让其亲友从中牟取非法利润226.955015元;刘峰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猎枪及子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核准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4月至11月,张清平与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谌正平、徽商集团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三家公司均为徽商集团旗下公司) 朱倩商议决定,共同成立安徽思立米经贸公司。此后,三被告人多次从商之都和华物公司挪用公款总计1250万元,用于思立米公司注册和经营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非法获利7万余元。
2007年12月初,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清平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倩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7年10月中旬,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心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院认为,王心受国有公司商之都红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派,在担任商之都控股的商之都红府超市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1.2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心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归案后积极退赔赃款,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李延玲原系阜阳市建委监察大队职工,原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纯思的妻子。1997年底,张纯思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本局有关人员制作虚假材料,为李延玲在1995年承包经营大酒店时用31.23万元购买的10.41亩土地,违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以265万元的价格抵偿李延玲银行贷款,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3.77万元。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2003年5月3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纯思、李延玲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经过7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张纯思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延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张纯思、李延玲受贿所得人民币126.22万元,港币1.1万元,门面房及对外出租所得租金9.3万元,上缴国库。对二被告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人民币233.77万元,给予追缴,上缴国库。【作者/宾语】来自腾讯“宾语的廉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