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电视新闻报道:这是隐蔽拍摄或偷拍,确实产生这样的想法,现在连国家公安部都发布规定,设有公安摄像头的地方必须要有标志。这是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尊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回想我们一些电视新闻记者甚至中央台的记者,却乐于偷拍和隐蔽拍摄,不知是否属于对被采访者基本权利的侵犯。新闻记者采访别人时必须要得到被采访者的同意,新闻记者不是执法者,他没有强制性,说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为媒体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服务的。被采访者不同意采访,记者不得强行进行采访。否则,被采访者有权进行抵制和驱赶。目前,我们一些部门不得不接受采访,是因为他们是国家公务人员,是吃皇粮的,是要接受监督的,否则国家可停发你的薪水。而私营企业和普通公民甚至罪犯都有权利拒绝采访的,而记者是无可奈何的。记者往往拉大旗做虎皮,以无冕之王自居,而明白道理的人完全有权利拒绝采访,而记者是毫无办法的。特别是进行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进行偷拍,被偷拍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场发现时可要求立即删除影象资料或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所以,我们奉告那些喜欢偷拍的人,小心进行违法活动,当心付出代价。因为,这些行为是侵犯别人隐私权和知情权,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请大家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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