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6日,求同通过中亚公司的考核,进入浙江中亚模业有限公司上班,做一名业务人员。
进入公司前,我曾经提过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也就工资待遇、试用期工资、绩效提成、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与应该公司的销售副总,老板的儿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答应我,试用期工资确定在1500元,因权限问题,试用期过后也是这些工资;绩效提成按大家通行的2%执行,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过后,看公司是否有名额再确定。
2008年9月份,我接到我到该公司的第一个明确的业务意向,并于同年10月份签订了这份价值为493000元的订单。
在我拿到订单,只等回公司签章确认时,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我签订了一个完全违背我自己意愿的协议,确定该工程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我负全责,当时我要求该公司对这个全责做出解答时,没有得到对方的正面回应。
迫于急于在这家公司站稳脚跟,把自己在公司的身份稳定下来的想法,于是我被迫签订了这份协议,幸运的是,该合同从头到尾都运行的非常正常,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熟悉后,和公司的其它业务员熟悉起来,成了朋友,大家都在谈论一个话题,那就是业务提成待遇的不明确,我曾经问过,“不是说2%提成吗?”但是得到的却是他们的嘲笑,“你还真的那么天真”,这时我有些清楚了,提成不一定完全拿的到。
春节前,到了给定的结算时间,我自己计算着这一年,也许可以拿到一些钱,虽然不多,不过应该可以好好的过个年,有可能的话,也安排好了回东北老家过春节,不过让我失望了,而且是在失所望。
工资的结算,前三个月试用期,强制性的以1000元一个月确定,业务提成临时确定以公司纯利润的15%结算,因为我的工作完成的还算不错,没有遗留什么后继的事,没有被扣,其它人不同程度的被扣了一些钱。但是,业务提成,只给我结算了1000多一点,我无论如何也想不清楚,企业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责任,为什么要转嫁到个人头上,企业的管理产生的费用,那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且公司在给我们的成本价格里,管理成本和税款都是计算过的,为什么在我的业务里,还要重新的再算一次??后来我想清楚了,他们这样做,只是想尽可能的压榨我们的合法利益!!
求同当时以着眼未来的想法,期待在09年能做出点事了,也能给自己创造很一些效益,也怕在年前搞的大家不那么愉快,会影响后来的工作,也就被迫同意了这个结算方法,但我同我的顶头上司约好,过了春节,我会对09年的工作,有一些我自己的想法,他也口头同意了我的想法,但我不清楚为何在春节前,把我的工资全部结清了,也许这时他们最期待的想法是,通过这些卑鄙龌龊日手段,让我对其产生不满,过了春节,我自己去找新的工作,不再来他们公司上班。
但是,我看出了他们的想法,没有让他们的意图得逞,过了春节,我照常去上了班,并对09年的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待遇等方面提出了我自己的要求,当然,这些要求被拒绝了,并因拒绝,与其产生了争执,争执的焦点是,我在09年如果完成计划,是需要公司的投入,提成的结算方法还是应该他们确定,而却刻意的忽略我为工作所做的那么多的前期努力,不用多说,这次谈判不欢而散。
记得我的顶头上司的一句话,你这样,怕我们无法再合作下去了,这时,我才想起来,用来保障我自己合法权益的的合同。
次日,我的顶头上司找我谈话,告知我被公司辞退,在协商中,答应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多,一个月的补偿金,并破天荒的主动提出,一年好会付给我三个月的工资,我当时就知道了,这三个月的工资是因为他们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从我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他们应该付给我双倍的工资五个月零18天。但是因为这是对方主动提出的,我也就答应了对方的条件,并做了交接工作。但是因为财务(老板娘)不在,约定第二天结算。
次日,家里打来电话,我的亲姨去世,于是,我急忙起身,千里奔丧,由于事情来的紧急,也因为离职手续也都办完,就没有与其打招呼。
回来结算工资的时候,对方告知我,两个月的补偿金要分成三个月给我结算,并分别确定为5月分、8月份、和11月份结算,当时我怎么也没搞清楚,他们这样结算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经过激烈的争执,最终答应也分三次结算,先行结算一次,另外两次,分别在5朋一号和7月一号。
因为这次变故,我对对方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回头我又问了一下,那三个月的补偿金问题怎么解决,他还是说一年好结算,于是我要求对方给我写一个凭据,但遭到了拒绝,
我感觉非常奇怪,于是上网查了一下,一查才知道,这是老板用的缓兵之计,因为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案的追诉其只有一年,也就是说,一年后我再要那三个月的工资,他们就可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为由,不给予偿付,过了追诉期,劳动部门也可以不管了。
直到这个时候,我才想起来,静下心来,仔细的想一想自己的哪些权益被人无情的践踏了,试用期工资,答应给与正常工资一样,因为没签订劳动合同,到结算的时候,只给1000元;社会保险费,答应给办的,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他可以说没有答应我,不给办;业务提成,先期说过两个百分点,到了结算的时候,临时改变成纯利润的15%,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只能被迫认可;这次赔偿金,也不给我一点证据,到了来年,追诉期一过,不给我,我也没有什么办法!!!
讲到这里,大家也许看清楚了,这些无良心的资本家,为了追逐利益,可以说是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最可气的是,因为他们撑握了一些社会资源,就可以威胁和恐吓我们,用什么黑、白道的说法,还扬言,量我也不敢做出什么维权的事来。
商人,追求利益没有错误,但是这不能代表就可以以侵害别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求同经过再三的考虑,还是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