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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求同:一个外来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本主题由 邪惡的天使 于 2009-2-16 10:50 移动

求同:一个外来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明天,求同即将踏上一条艰苦的维权之路,经过再三的思考,最终还是决定了,运用法律的武器,努力的维护自己的那些被人非法侵害的权益。

法律,对于一个从农村大山里走出来的,曾经也是面朝工作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远的不能再遥远、陌生的不能再陌生的事,但是,今天的求同,迫于生活的重重压力,不得不面对,是否选择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力的选择。今天,求同的家人,求同的朋友,没有人支持求同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原因是,“小胳膊拧不过大腿”,做人应该清楚自己有“几斤几两”!!

他们的担心,有他们的道理,他们的不支持,我可以理解,因为我们应该清楚,在我的这场维权官司里面,我只是一个外来的、不撑握任何社会资源,又没有任何实力做保障,来把这场官司打赢,甚至,求同如果长期的纠缠在这场官司之中,可能连正常吃饭问题,都会受到影响。

而这场官司的另一方,却是一个本地人,私营企业老板,撑握着很多的社会资源,而且有可能在他们的手下在为他们服务,很容易的就会整合形成新的社会资源,进而影响案件的发展。这些,都为我们这场官司的胜负,增添了很多不可预知的变数。

但是,今天求同认准了这条维权之路,因为求同想搞清楚,今天,在我们的党治理下的这个国家,是不是真的只是“有法律而无法治”?国家的执法部门,是不是还“公平,公正”?在我们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今天,国家的职能部门是否能够维护司法的尊严!?是否能做到公平正义!?这个国家的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的权力,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不会受到非法的侵害!?

今天,我们我们这个国家正在胡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方针的指导下,努力的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力不会受到非法的侵害,社会的阶层不会因为某些社会矛盾,而产生敌视心理。但是,如果今天我们的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的条文遭到黑心资本家的肆意践踏,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初衷,又从何谈起呢??

求同今天的案件,有着非常强的代表性,因为一方面,在我们这个国家,数亿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而另一方面,却是为数众多的黑心资本家,好一些的,懂得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坏的,干脆就肆意的践踏司法的尊严,无情的侵害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满足他们追逐利益的欲望。

求同清楚的知道,国家的法律条文,是切实维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不过,求同更清楚的知道,在我们的这个国家,同样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求同今天把这件事公布在网络上,只是想把这件事摊在阳光之下,借助媒体舆论第四权的威力,来约束和促使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切实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 本帖最后由 mlbb88 于 2009-2-15 22: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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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球坦克 好评度 +4 还是多多保重自己,能帮则帮,帮不了,别把自己给 ... 2009-2-15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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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㈠:求同案原尾

2008716日,求同通过中亚公司的考核,进入浙江中亚模业有限公司上班,做一名业务人员。

进入公司前,我曾经提过关于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也就工资待遇、试用期工资、绩效提成、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与应该公司的销售副总,老板的儿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答应我,试用期工资确定在1500元,因权限问题,试用期过后也是这些工资;绩效提成按大家通行的2%执行,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过后,看公司是否有名额再确定。

20089月份,我接到我到该公司的第一个明确的业务意向,并于同年10月份签订了这份价值为493000元的订单。

在我拿到订单,只等回公司签章确认时,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我签订了一个完全违背我自己意愿的协议,确定该工程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我负全责,当时我要求该公司对这个全责做出解答时,没有得到对方的正面回应。

迫于急于在这家公司站稳脚跟,把自己在公司的身份稳定下来的想法,于是我被迫签订了这份协议,幸运的是,该合同从头到尾都运行的非常正常,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熟悉后,和公司的其它业务员熟悉起来,成了朋友,大家都在谈论一个话题,那就是业务提成待遇的不明确,我曾经问过,“不是说2%提成吗?”但是得到的却是他们的嘲笑,“你还真的那么天真”,这时我有些清楚了,提成不一定完全拿的到。

春节前,到了给定的结算时间,我自己计算着这一年,也许可以拿到一些钱,虽然不多,不过应该可以好好的过个年,有可能的话,也安排好了回东北老家过春节,不过让我失望了,而且是在失所望。

工资的结算,前三个月试用期,强制性的以1000元一个月确定,业务提成临时确定以公司纯利润的15%结算,因为我的工作完成的还算不错,没有遗留什么后继的事,没有被扣,其它人不同程度的被扣了一些钱。但是,业务提成,只给我结算了1000多一点,我无论如何也想不清楚,企业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责任,为什么要转嫁到个人头上,企业的管理产生的费用,那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且公司在给我们的成本价格里,管理成本和税款都是计算过的,为什么在我的业务里,还要重新的再算一次??后来我想清楚了,他们这样做,只是想尽可能的压榨我们的合法利益!!

求同当时以着眼未来的想法,期待在09年能做出点事了,也能给自己创造很一些效益,也怕在年前搞的大家不那么愉快,会影响后来的工作,也就被迫同意了这个结算方法,但我同我的顶头上司约好,过了春节,我会对09年的工作,有一些我自己的想法,他也口头同意了我的想法,但我不清楚为何在春节前,把我的工资全部结清了,也许这时他们最期待的想法是,通过这些卑鄙龌龊日手段,让我对其产生不满,过了春节,我自己去找新的工作,不再来他们公司上班。

但是,我看出了他们的想法,没有让他们的意图得逞,过了春节,我照常去上了班,并对09年的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待遇等方面提出了我自己的要求,当然,这些要求被拒绝了,并因拒绝,与其产生了争执,争执的焦点是,我在09年如果完成计划,是需要公司的投入,提成的结算方法还是应该他们确定,而却刻意的忽略我为工作所做的那么多的前期努力,不用多说,这次谈判不欢而散。

记得我的顶头上司的一句话,你这样,怕我们无法再合作下去了,这时,我才想起来,用来保障我自己合法权益的的合同。

次日,我的顶头上司找我谈话,告知我被公司辞退,在协商中,答应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多,一个月的补偿金,并破天荒的主动提出,一年好会付给我三个月的工资,我当时就知道了,这三个月的工资是因为他们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从我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他们应该付给我双倍的工资五个月零18天。但是因为这是对方主动提出的,我也就答应了对方的条件,并做了交接工作。但是因为财务(老板娘)不在,约定第二天结算。

次日,家里打来电话,我的亲姨去世,于是,我急忙起身,千里奔丧,由于事情来的紧急,也因为离职手续也都办完,就没有与其打招呼。

回来结算工资的时候,对方告知我,两个月的补偿金要分成三个月给我结算,并分别确定为5月分、8月份、和11月份结算,当时我怎么也没搞清楚,他们这样结算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经过激烈的争执,最终答应也分三次结算,先行结算一次,另外两次,分别在5朋一号和7月一号。

因为这次变故,我对对方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回头我又问了一下,那三个月的补偿金问题怎么解决,他还是说一年好结算,于是我要求对方给我写一个凭据,但遭到了拒绝,

我感觉非常奇怪,于是上网查了一下,一查才知道,这是老板用的缓兵之计,因为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案的追诉其只有一年,也就是说,一年后我再要那三个月的工资,他们就可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为由,不给予偿付,过了追诉期,劳动部门也可以不管了。

直到这个时候,我才想起来,静下心来,仔细的想一想自己的哪些权益被人无情的践踏了,试用期工资,答应给与正常工资一样,因为没签订劳动合同,到结算的时候,只给1000元;社会保险费,答应给办的,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他可以说没有答应我,不给办;业务提成,先期说过两个百分点,到了结算的时候,临时改变成纯利润的15%,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只能被迫认可;这次赔偿金,也不给我一点证据,到了来年,追诉期一过,不给我,我也没有什么办法!!!

讲到这里,大家也许看清楚了,这些无良心的资本家,为了追逐利益,可以说是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最可气的是,因为他们撑握了一些社会资源,就可以威胁和恐吓我们,用什么黑、白道的说法,还扬言,量我也不敢做出什么维权的事来。

商人,追求利益没有错误,但是这不能代表就可以以侵害别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求同经过再三的考虑,还是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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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资方:浙江黄岩中亚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汝才

劳方:甫学千(浦学谦)

本人甫学千(浦学谦)于2008716日起,与浙江黄岩中亚模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0922日,因工作思路与该公司不同,经双方协商后未果后,被该辞退,现因被辞退后,相关的赔偿金问题,未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向黄岩区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具体申请调解内容如下:fficeffice" />

㈠:本人是因具体工作思路不能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而被该公司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向中亚公司求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计人民币1500元。

㈡:本人在中亚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同时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发生,同时企业也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从而可以认定中亚公司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中亚公司求偿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计人民币3000元。

㈢:本人在中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使本人合法权力受到侵害,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中亚公司求偿自2008816日起至200922日止共计5个月零18天的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8400元。

㈣:本人在中亚公司工作期间,因其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中亚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没有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本人依法向其求偿,补缴7个月社会保险费。

㈤:本人在中亚工作工作间,因工资待遇口头约定为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而直到年终结算时,才匆忙确定提成按公司纯利润的15%执行,对这部分,因当时没有明确约定,故不给予追究,但依法纳税应该是企业的责任,而并不应该转稼给个人,企业的管理费用也同样适用相同的道理。

是故,中亚公司与业务人员之间约定的产品成本,是应该包含相应的税款及管理费用,如果要本人承担这些费用,本人也只能承担本人为企业增值部分的税款,而不应该承担管理费用,因此本人做为公司的业务人员,承担了本来不应该自己承担的税款及管理费用约51000元,这四万元应该是公司的纯利润,按业务提成方法确定的纯利润的15%计算,本人向中亚公司求偿利润提成8000元,扣除春节前以提的1100元,中亚公司还应再付提成款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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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还没给你拜年呢!! 过年好
观海听涛一闲客,纵情台海看黄昏。烟波钓徒真个好,人是柳枝我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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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ccccy 于 2009-2-15 21:30 发表 哈哈哈。。还没给你拜年呢!!<img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jbz_36.gif" border=0 smilieid="193"> 过年好<img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jbz_40.gif" border=0 smilieid="197"> <img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jbz_40.gif" border=0 smilieid="197"> <img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jbz_36.gif" border=0 smilieid="193">

 

呵呵,谢谢,现在忙着维权,也没时间来这里,和大家打招呼,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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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evenLIU 于 2009-2-15 21:57 发表 祝你好运,1党独裁,党天下,小百姓自求多福吧

你这样联系很可笑!不用说在台湾,就是在美国就都公平?小百姓在哪里都是小百姓!!

观海听涛一闲客,纵情台海看黄昏。烟波钓徒真个好,人是柳枝我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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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保重...

打官司是很累人的~

祝 順利~

 

---  真善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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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兄好久不见~~祝顺利~~ 以上都说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亟待开展~~~ 不过这事情放在哪个国家都一样~~~小老百姓和大企业斗~~都难啊~~
慢慢飞~~~交通不会堵塞的~~哦错了~~~沙发不会跑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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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中国打官司还是特麻烦的。太耗时间了。
唯俭可以助廉,唯恕可以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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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evenLIU 于 2009-2-15 21:57 发表 祝你好运,1党独裁,党天下,小百姓自求多福吧

 

2党就不是独裁?何为独裁? 党天下?那还能让你说话了?

唯俭可以助廉,唯恕可以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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