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流亡藏人宪章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政府工作的基本路线
第四章 政府最高机构
第五章 立法
第六章 法制
第七章 藏人各定居点的组织
第八章 选举工作
第九章 政府公职人员的选任
第十章 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宪章的修正与过渡条件
前言
在神圣的达 赖 喇嘛所指引之民主制下,全体流亡藏人基于西藏特殊的政教结合之良好传统以及和平非暴力思想;为了使全体藏人的政治、社会、经济达至自由、平等、公正;为了将西藏三区建设成为民主、联合、自主自治的公民国家与和平中心;尤其是为了提高西藏自由斗争的层次、加强内外藏人团结的力量、稳固民主基础,第十一届西藏人民议会承担起立法职责,基于目前流亡藏人之观念行为所需的规范准则而于西藏王统历2118年5月2日、西历1991年6月14日制定了本宪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时间
本宪章由西藏人民议会通过并禀呈最高政教领袖达 赖 喇嘛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宪章适用於西藏流亡政府所辖全体藏人。
第三条 政治性质
未来西藏政治是以和平、非暴力为基础的自由、社会福利、政教结合、民主联合的民众国家。流亡藏人之政治也得遵循此点,除依照本法第十一章内有关规定而外,不得修改本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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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政退出西藏,西藏恢复自由後到新宪法的颁布和根据新宪法产生合法的新政府之前,将会有一个过渡时期。
(一)过渡时期临时总统的产生办法
(1)由我组织一个包括三区领袖人物的专门小组,与三区各类行政组织的官员等进行商讨後,召集全西藏县级以上的代表召开紧急会议,在此会议上,从选出的不超过七名的临时总统候选人中,由我指定一人为临时政府总统。
(2)如这样的选举方式出现不妥,则直接由我指定一人为临时总统。
(二)被任命或选出的临时政府总统,应在我面前宣誓就任。
(三)应依法赋予临时总统我所拥有的一切政府权利和责任。
( 四)在临时总统的负责下,组织制宪议会 ,此议会研究各宪法草案,并在一年期限 内完成制定宪法。
(五)根据新颁布之宪法,应设立临时选举委员会,以便进行各级 西藏议会 以及议长、总统或总理等的选举。
临时选举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由 临时总统应直接任命。
(六)依法 制定之宪法,自其生效日起一年内,选举委员会负责完成总统及西藏议会等的选举工作。 到总统及议会宣誓就职为止,过渡期总共不得超过两年。
西藏不应受其他国家的政策以及意识形态 的影响,应保持完全 的中立。
基于平等互利 的原则,与邻国保持和谐关系,并和所有国家维持诚挚友好的关系。
所有赤诚智慧的西藏人民皆应满怀信心地为实现这样一个己乐人羡的西藏而努力。
为一切众生祈祷!
达 赖 喇 嘛
西藏王统历2118年
(绕迥十七铁羊年)12月24
公元19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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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达 赖 没有主张西藏 独 立,能解释一下上面的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的“宪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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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hk2008 于 2008-12-7 0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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