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部门官吏的卖官:宋太祖时,权判吏部流内铨侯陟改任权知扬州,“受赇不法”,但他“素善参知政事卢多逊,自度系狱必穷屈,乃私遣人求哀于多逊”,宋太祖复命他判吏部流内铨。
[225]让贪官掌管流内铨的结果,可想而知。侯陟“所注拟”,被王祐多所“驳正”。
[226]宋朝用贪官掌管铨选,当然决非侯陟一人。事实上,权臣、宦官等卖官,也必须通过掌管铨选的官和吏。
宋时中书门下、吏部等人事部门的吏胥,往往利用职权而卖官。宋太祖时,“堂吏擅中书权,多为奸赃”,雷有邻“击登闻鼓,讼堂後官私事”,而宰相赵普“庇之”。
[227]堂吏似应指政事堂(都堂)之吏,其含义比作为最高吏职的堂後官宽泛。
[228]因“堂後官多为奸赃”,宋太祖“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宋太宗时,“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
[229]堂後官的奸赃之一当然是卖官。宋太宗说:“近代诚为乱世,岂有中书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後官之手?卖官鬻爵,习以为常,中外官吏,贤愚善恶,无所分别,时政如此,安得不乱也。”
[230]可知为从五代到宋初的积弊。
宋朝一直存在着堂吏奸赃的问题。宋徽宗建中靖国初,蔡京知开封府,“惟曲奉权幸,堂吏段处约等私卖恩泽”,即卖官,蔡京“不敢推治”。
[231]宋朝官与吏尊卑分明,而堂吏虽为吏,其权势却不可小视。“蔡京秉政,阴与(堂後官)交结,更相表里,而纪纲日隳矣”。
[232]堂吏与当时的卖官风自然有密切关系。吕好问上奏宋钦宗说,“比年以来,诸路杂科监司猥多”。“所任用之人,率多阘冗常才,非以贿赂及谄佞得之,即宰执、宦官亲戚及堂吏子弟,其间以才选者未有一、二也”。
[233] 南宋初,宰相范宗尹“每事判呈实禀,堂吏至有印押空名敕札,付之胥吏,随事书填,贿赂公行”。
[234]“空名敕札”“随事书填”,至少有一部分即是卖官。参知政事翟汝文“乞治堂吏受贿者”,与包庇堂吏的右相秦桧发生龃龉。
[235] 就主管官员铨选的部门而论,宋仁宗即位之初,下诏说:“如闻三班院胥吏,颇邀滞使臣,丐取财贿。每会课迁改,即阴匿簿书,缘为奸弊。自今犯者,重置于法。”
[236]尽管有法禁,到明道时,又有臣僚说:“三班人吏,抑屈使臣,贿赂公行。”於是宋仁宗又下诏:“三班院、审官院、流内铨人吏今後如有受赃,并行决配。”
[237]反映了三班院之类机构吏胥的卖官之风,其实是无法刬革。鲁宗道“权判流内铨。宗道在选调久,患铨格烦密,及知吏所以为奸状,于是多厘改之,又悉书科条揭于庑下,以便选人”。
[238]後“杜衍权判吏部流内铨。先是,选补科格繁长,主判不能悉阅,吏多受赇,出缩为奸”。杜衍“具得本末曲折。明日,晓诸吏无得升堂,各坐曹听行文书,铨事悉自予夺,由是吏不能为奸利。居月馀,声动京师。後改知审官院,其裁制如判铨法”。
[239]所谓“吏多受赇,出缩为奸”,主要无非是受赂卖官和差遣。杜衍的明断,正说明流内铨和审官院的吏胥受赂卖官和差遣,长期以来就是家常便饭。但此後仍有作弊,“铨吏匿员阙,与选人为市”,赵及权判吏部流内铨,又设立“吏部榜阙”,“阙至,即榜之”。
[240] 宋神宗时,“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
[241]王安石说:“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即自来书铺计会差遣行赇之人又皆失职。”
[242]增加吏禄,当然不可能解决上述人事部门的吏胥受贿问题,但他们受贿,又无非与卖官,卖差遣之类有关。元丰改制後,有吏胥白中孚对苏辙说:“昔流内铨,侍郎左选也,事之最烦莫过于此矣。昔铨吏止十数,而今左选吏至数十,事不加旧,而用吏数倍者,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入,故竭力办事,劳而不辞;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此吏额多少之大情也。”
[243]此说可能反映了某个片面的事实,但宋朝冗官太多,员多阙少是经常存在的,员多阙少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必然有利于铨选部门的官吏作弊卖官。
宋徽宗初,吏部“四选案籍,吏多藏于家,以舞文取贿”。
[244]後吏部右选“编名籍”,“以载一选小使臣等乡贯、三代、出身、年甲、功过、举主、转官、历任”,为了使“胥吏不得高下其手”,“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
[245]但其实也不可能对胥吏的高下其手起多少长久的限制作用。史称胥吏“贿赂公行,以选为货,视阙之得否,惟赇之多少”。
[246]“猾胥老吏,多方沮抑迁延,以倖赇谢”。
[247] 欧阳澈上书宋钦宗说,“臣窃观守令非人,民受荼苦,比年以来,此风尤甚。孱懦少断,无干局之誉,贪饕不亷,贼民之脂膏者,易地皆然。甚者注调京阙,即寻部下富商巨贾,预贷金以为费,俟到任而偿者有之”。“比年吏部注差,无非贿赂,其原既不清,则其流必浊矣”,主张“痛惩铨选受赂之弊”。
[248]可见在北宋时已有债官,比南宋时的债帅似更早,而“铨选受赂之弊”当然是不可能革除的。
南宋初,吏部员外郎王庭秀面对时说:“吏部四选自渡江以来,案牍散失,品官到部,无所考验,止凭保官审实,不容无弊。”他建议“令吏部榜谕品官,将来到部,声说于某年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曽实系籍,方许放行差遣。庶几铨曹按文核实,吏胥不能为奸,而伪冐之徒无所容迹”。宋高宗“诏本部勘当,後不行”。
[249]他提及吏胥为奸的问题,无非也是与买卖官位等有关。宋高宗也承认,当时“凡注拟,吏率沮难,以邀贿赂”。
[250]他“以吏部注拟多弊”,亲下手诏说:“迩来注拟榜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
[251]但实际上又根本不能革弊,贿赂吏部的吏胥方能得到差遣等实惠。但无钱行贿的“士大夫远赴行在,而吏部既不注拟,往往贫困,无以自存”。
[252]当时还发生“吏部令史有隐匿过名迁补者,为御史台所察”的事件。
[253]宋高宗南郊赦中承认,对官员的考课“批书印纸”,“胥吏舞文,邀索贿赂,或捃以细故,不肯批书,或虽批书,漏落不完”。
[254] 汤鹏举说:“刑部之所以断罪,吏部之所以驭吏,最为剧曹。此正猾吏可以上下其手。而轻重其心者。”
[255]吏部侍郎凌景夏说:“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
[256]当时“选人诣曹改秩,吏倚为市,毫毛不中节,必巧生沮阂,须赂饷满欲乃止”。
[257]宋朝虽然也设立各种禁令和防范措施,屡次编纂和修改吏部条法,企图使“铨曹有可守之法,奸吏无舞文之弊”,“庶可戢吏胥之奸”,
[258]终无成效可言。《桯史》卷5《部胥增损文书》讲述了一个在淳熙年间,吏部吏胥“以千缗成约”,篡改文书,作弊卖官的事例,感叹说“刻木辈舞文,顾赇谢乃其常”,“以此知(吏部)四选蠹积,盖不可胜算”。
史称宋宁宗嘉定时,“选曹法大坏,吏缘为奸”。
[259]当时“入仕之途,杂於弊倖之多端,而诈冒同姓,则其尤甚者也”。“奸民罔利,往往为富室道地”,“公为契券,以赀鬻官”,“盖亦奸胥猾吏相为表里,舞文而慢令耳”。
[260]宋理宗初,王栐《燕翼诒谋录》卷5说
“部吏卖阙之弊,自昔有之。皇祐中,赵及判流内铨,始置阙亭。凡有州郡申到阙,即时榜出,以防卖阙,立法非不善也。然部吏每遇申到,匿而不告。今州郡寄居,有丁忧事故数年不申到者,亦有申部数年,而部中不曾改正榜示者,吏人公然评价,长贰、郎官为小官时皆尝有之,亦不暇问。太宗皇帝曰:‘倖门如鼠穴,不可塞也。’岂不信哉!”
在此段记事中,如前所述,赵及设榜阙,当在庆历时,而非皇祐时,小误。但亦可知铨选部门的吏胥作弊卖官,终宋一代皆然。《癸辛杂识》续集下《卖阙沈官人》记载了一段卖官的趣闻:
“昔有卖阙沈官人者,本吴兴之族,专以卖阙为生,膳百馀指。或遇到部干堂之人,欲得便家见阙者,或指定何路,或干僻阙,虽部胥掌阙簿者,亦不过按图索骏。时方员多阙少,动是三、五政,十年殊不易得。必往扣之,门外之履常满。彼必先与谐价,邀物为质,或立文约,然後言某处为见阙,某处减两政。虽在官累数政,缘上政某人已于何时事故,有见亲弟若亲故见在某处某恤,可问而知。次政某人,见行通理月日,补填岁月,不俟终,更已常於考功或他所属投放文书,见是吏人某承行,可问而知。次某人则近于此月某日已行丁忧,各详援亲戚、乡人可证者,乃各相引指踪迹,访问具的,然後能射阙。阙已,则以所许酬之。天下诸州属县大小员阙,无一不在其目中,如指诸掌,亦各有小〔失〕。然时时揭帖,实为觅阙之指南,虽有费不惮也。他人欲效之,皆不能逮。”
此人所以能够卖阙,其实还是仰仗“部胥”做他的眼线,估计其买官收入亦须与“部胥”分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