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顺德区大良镇东苑东建路大卡司对面,某衣着时髦的年轻女窃匪在金店窃取金器后搭乘出租摩托车逃跑,被闻讯赶到的治安人员追至上述地点擒获。当场被铐示众约半小时后,女子被带返公安分局调查。
律师表示,这种示众行为实不可取。抓到小偷后,应立即将其扭送回公安机关。以捆绑的方式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的规定。采取捆绑、殴打、侮辱等方式限制小偷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中国古代社会,将犯法者“示众”是一种带有羞辱意味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说,那个时代的“示众”确实起到了教育民众、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在讲求保护个人权益的现代法治社会,以牺牲个人的尊严来维护社会安定的这种做法,不再符合法治精神的需要。因此,受害人一方的举动虽然出发点是为保护自己权益,但却是“以恶制恶”的不妥行为。
偷是人类道德中最不能被接受的行为,因此,小偷成了社会集体暴力的牺牲品,这种所谓的公众正义,让法律和道德精神蒙羞,甚至最起码的人权,也在公众义愤中不知不觉地沦失。小女孩让我们动容,在于她看到了一个需要救助和同情的“人”,而不是一个可供泄愤的对象,这比起任何法律、制度和公众层面的拷问,都更能启发小偷人性中的善,都更具有劝善的力量。
当我们说尊重人权时,那尊重的对象是人。遗憾的是,有时我们有开除别人出我们队列的恶习。这样一来,尊重人权,就只剩下尊重我们的人权,至于被开除出我们之列的人,恕不尊重。例如小偷,小偷既然已经不是我们队列中人,小偷怎么配享人权呢!我们忘记了,有钱有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原来就比无钱无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好至少5倍,所以提出尊重人权,更多地是指要尊重弱势群体,要关注他们的命运。
小偷偷人东西,当然是不对的,按照法律的杠杠惩治可也。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也要看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所以解决小偷小摸问题,除了法治要跟上以外,经济也要跟上,福利也要跟上,以救助弱势群体为己任的慈善事业也要跟上,道德建设也要跟上。我们必须明了,小偷在其下手偷东西的那一刻,其无疑是穷人──若有财产,是精神赤贫;若无财产,是物质精神双双赤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