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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是谁伤害了国企退休职教的合法权益

本主题由 apple 于 2009-7-20 15:40 移动

转发:是谁伤害了国企退休职教的合法权益

转发: 是谁伤害了国企退休职教的合法权益 -------------------------------------------------------------------------------- 是谁伤害了国企退休职教的合法权益 依据《教师法》第四十条(三),国企退休职教、幼教的法定身份是教师。依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待遇不低于公务员。依据《教师法》第二条,国企退休职教、幼教受《教师法》的保护。然而,国企退休职教、幼教退休后却被按照一般企业职工对待,其退休待遇远远低于公务员。是谁伤害了国企退休职教、幼教的合法权益?敬请社会各界关注全国20个省(市)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自2004年以来长达6年,多达18次赴京上访的合法诉求:明确教师身份,落实退休待遇。国家应该用强力保证《教师法》的全面落实,尽早使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摆脱显失公平的境地,不要再让我们这些把一生献给了国家教育事业的老教师伤心流泪。 2004年,国家为了解决在分离企业社会职能中,国企中小学教师退休金偏低的问题,依据《教师法》下发了国办发(2004)9号文,然而,全国各省(市)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差异极大,至于到了具体的基层企业单位,更是各行其是,混乱局面可想而知。据我们所知,全国有以下省市解决了国企退休幼教、职教待遇偏低的问题。他们是:铁路系统、四川省、新疆、宁夏自治区、广东省江门市、广西省华桥农场、江西省弋阳县、湖南省苗家土家族自治州、福建省龙岩市、安徽省淮南市、河南省济源市、陕西省咸阳市。另外,有的地方或单位解决了曾在普通中小学工作,后调入企办其他教育机构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却把其他教师排除在外。然而,全国大部分省(市)国企退休职教、幼教待遇偏低的问题仍没有解决。目前,被排除在国办发(2004)9号文之外的退休教师,其待遇仅为政府办同类学校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左右,差距悬殊。国企职教中的一个大学教授、高级教师的退休金竟然不如普通中小学的一个门卫工人。奇怪的是,有的人一辈子都不在教育部门工作,临退休前从工厂调入学校,他们退休时享受的是教师的待遇;而有的教师几乎一生都在普通中小学工作,临退休前一、两年,甚至两、三个月被调到厂技校或企办其他教育机构,并且仍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他们却不能享受到教师的待遇,政策的合理性、严肃性究竟在哪里?从而引发了全国大范围的长达四年之久的教师群体性的上访。 自2004年以来,在全国历届人大、政协会议上,先后有人大代表石碧教授、政协委员陆仁达、张抗抗等多人提出建议。许多新闻媒体、报纸为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呼吁,例如: (1) 2007.11.12和2007.12.06《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分别两次发表记者奚冬琪的调查述评:“政协委员为国企退休教师鼓与呼”、“但愿我们终身执教老来有根”; (2) 《中国教师报》刊登记者冯永亮的文章:“张抗抗委员:尽快对国企退休教师落实教师待遇”; (3)2009-03-05工人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呼吁国企退休教师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 记者 张宪; (4) 2009-03-05 10:46: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委员吁国企退休教师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 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 (5) 东北网北京2009年3月12日讯(记者 曹曦):《全国人大代表高翔在接受记者采访》; (6) 2009-02-01《律师代表的议案与感言》 作者:王小丹 来源:新民晚报; (7) 2009-03-05 ,东北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 曹曦)《全国人大代表高翔在接受记者采访》; (8) 2009年03月07日17:49 云南网,记者 张瑞芳(云南日报):《基层人大代表罗笔晖建议国企退休教师工资待遇》; (9)2009-02-16西安晚报 记者 (程慧 实习生 徐雪莹):《终生执教却无教师身份 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亟待解决 》; (10)2009-02-01 作者:王小丹 来源:新民晚报,《律师代表的议案与感言》; 互联网上更是呼声一片。2009年在全国人大、政协会上,张抗抗第三次为此提出建议,呼吁政府“不要再踢皮球了”。全国人大代表高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火烧眉毛了”。 高翔说,根据国企退休教师的反映,他实地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那么,迟迟不能解决国企退休幼教、职教待遇偏低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我们认为是:政府的认识错位,决策不力,政策失调所造成的。让我们看看国资委、财政部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的答复便一目了然。 1. 国资建议分配[2006]17:国企幼教、职教教师“既是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教师应享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享有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并予以保障”。我们认为,国企办学是上世纪的遗留产物,但在任何时期,每个公民的“职业身份”,最终只能遵从一个标准,而不可能既是职工又是教师,成为模棱两可的“双头怪物”。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大多数毕业于国家院校,服从组织分配从事了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其中有许多人本来就是长期在普通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他们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称证书,因此,他们的“职业身份”不是企业管理者,不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是企业工人,是教师。我们不能在他们从事教学工作时认定他们是教师,退休后认定他们是职工,这何以体现《教师法》的严肃性。我们认为,国资委的“他们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并予以保障”的说法是一句空话,实际上是一种推诿或空想。如果让企业来承担补贴这部分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会存在一系列问题,何况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存在很大差异。目前,企业也存在盈利、亏损、破产三种情况,更是无法操作。既然国企幼教、职教属于国家办学,那么,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资金来源最好由国家各级财政统一承担,落在实处,不能让老师们在虚无的期望中继续无望地等待下去。 2. 财企函[2006]32号:“随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水平的提高,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的一部分,其待遇水平也将逐步提高。”这是当前一些政府部门解决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的错误的主导思想。我们认为,造成国企退休职工待遇偏低与国企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原因不同,处理的方法也应不同。国企职工退休待遇偏低,以致于“国企退休高工待遇不如政府炊事员”的原因是源于退休养老政策“双轨制”,解决的办法是深化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国企幼教、职教教师退休待遇偏低的原因是源于政府没有落实《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解决的办法是全面落实《教师法》,这是解决这些教师待遇问题唯一正确的办法。这两类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3. 国资建议分配〔2008〕29号(对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198号建议的答复):“……经商财政部,目前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易引发新的不平衡。” 什么“怕攀比”?什么“怕引发新的不平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法治的理念,违背了立法的宗旨。对于违背法律的“攀比”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谁支持,谁就是“乱折腾.”。依法行政是法制政府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国资委站在企业老板的角度,自然会把眼睛盯在“攀比”、“平衡”上。只有站在法的高度,用法律这架天枰衡量教师的待遇是否公平,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国资委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应当站在推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处理问题,而不能把自己看作“企业老板”,维护局部的所谓“平衡”,伤害国家大局。《教师法》明文规定了教师的待遇标准,政府应当用强力保证《教师法》的落实。教师和企业里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者之间缺乏可比性,依法律为准绳,依法平衡才是最大的平衡,违背法律的规定所追求的平衡,是最大的不平衡。依法行政才能求得真正的平衡,违背法律的“平衡”才是最大的不平衡。我们认为,既然政府承认国企退休职教、幼教的教师身份,怎么能有只承认身份却不兑现其法定待遇的道理呢?当前国家在处理国企幼教、职教退休待遇偏低这一问题上,不能再继续认识错位、决策不力而导致政策失调,必须作出正确的决断。 我们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借鉴四川等十余地区成功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的宝贵经验,倾听广大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舆论的呼声,真实反映教师的愿望,关心教师的疾苦,多为教师办实事。无论政府出台什么样的政策,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待遇问题基本原则必须是:遵守《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0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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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师法行政

我们国企退休教师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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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师法行政

有法不依是错误的, 执法不公是不称职。 违法不究是错加错, 拖着不办是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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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幼职教血肉连!

国企办学一片天, 普幼职教血肉连。 同工为何不同酬? 厚此薄彼为那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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