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日报
2008-09-05
商务部条法司官员郭京毅腐败案有惊人进展,据内地媒体透露,郭是因为在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订和司法解释时,收受外商贿赂,在法律上留「后门」偏帮外商在中国进行行业并购。如果消息属实,那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宗曝光的经济汉奸案件,这也是中国经济主权沦陷的一个重要标志。郭京毅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精通国际商法,他在商务部任职二十二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订、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订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法律法规缺失,国际垄断资本集团在中国跑马圈地,大肆进行行业斩首式并购。这些垄断集团瞄准各行业市场占有率的前五名企业,进行合资并掌握控股权,然后使合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迫使合资的中方撤出,最终,外资达到控制垄断企业的目的,并在此之后「神奇地」使独资公司恢复盈利。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在工业主要产业的三十九个分行业中,外资市场占有率有两个行业超过七成,四个行业超过五成,九个行业超过四成。因此,一些学者惊呼,中国面临八国经济联军的入侵,国家经济主权已然不保。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在西方国家的并购,却处处受到刁难和攻击。收受好处影响立法
正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担忧,内地不少学者和舆论指摘主管外资并购的国家商务部监管不力,但商务部官员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外资并购是大势所趋,而且「有利中国」。在外界压力下,当局在○三年和○六年先后推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两部法规,而郭京毅正是这两部法规的主要操刀者。 这两部法规出台,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并没有改进政府对外资恶意并购的监管,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从目前情况看,很可能有人在制订相关法规时,故意留「后门」让外资钻空子。有学者就曾揭露,跨国垄断集团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効力,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 当时,外界还以为这只是耸人听闻,但如今郭京毅案件的揭发,已是最好的证明。这也说明,中国很大一部分经济主权已经不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站在前台制订法律的是黄皮肤的中国人,但幕后操控的却是白皮肤的洋人,前台的中国人,只是一名行尸走肉的傀儡。 郭京毅
郭京毅案,糖衣炮弹掷向立法者?
殷国安
每日经济新闻 2008-09-05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透露,郭京毅案件事涉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这也可能成为1949年以来我国首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一讲官员受贿,我们总会猜测这背后的权钱交易。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见到的官员腐败所涉及到的通常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但这一次却是个例外:郭京毅受贿,并不是涉及到某个具体的外资并购项目,而是他利用自己负责商务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起草的权力,为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谋取利益。简言之,导致郭京毅犯罪的是抽象的行政行为。 于是我们有这样几点推论:第一,郭京毅主持起草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一定能够为外资收购谋取利益,不然的话外方不会向他行贿,他也没有受贿的可能;第二,一旦郭京毅主持起草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能够为外资收购谋取利益,那就不会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外资老板,而是一批人。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正是作为“红头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正因为如此,网友将此行为说成“卖国”,并且认为这些法律漏洞与目前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从而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存在因果关系。 郭京毅提供了我国官员腐败犯罪的新类型,使我们懂得,只要权力不受监督,腐败就没有禁区。但这一事件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第一,我们要增强对立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过去,我们只知道部门立法的危害,出现了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却想不到立法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新问题。第二,我们的立法程序存在漏洞。即使郭京毅为了贪图一己私利而牺牲国家利益,他负责起草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规也不应该轻易闯过层层关卡而出台。 等到郭京毅案水落石出时,我们就会知道,他究竟是如何利用自己起草法律法规的权力来为外资服务的,我们也会明白,立法程序的漏洞究竟在哪些环节。把上述漏洞堵起来,显然是一件很迫切的事。以“阳光法案”对立法领域腐败打“探头”
杨涛
我们听说过行政腐败、司法腐败,但很少听说立法腐败,其原因就在于立法是分配一类人而非特定人的利益,而在以往,社会上很少有利益集团能组织起来争取阶层利益,因此,立法领域很少出现腐败现象。但是,立法游说在今天已经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了:《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进程;而 《邮政法》在修订过程时,上海多家民营快递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陈述自身的主张,意图影响立法。 今天我们面临的状况是,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郭京毅涉案就是一例明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不敢直面“立法游说”,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不愿提及“立法游说”,更不用说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因此,“立法游说”在畸形的发展中,立法腐败也可能会伴生而来,令人猝不及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当中,凝结在法律当中。 在承认“立法游说”合法性的基础上,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来防范“立法游说”弊端和从中产生的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 “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游说立法”必须信息公开。说客和议员两方面都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意在让每一桩游说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其对错与否由公众自行审视判断。《游说信息披露法》规定,说客在首次进行游说接触后或在受雇后45天内,要向国会秘书处登记。凡违反《游说信息披露法》没有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者,将被处以6万美元罚款;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防范利益集团向议员行贿,向政治组织与政客不当捐赠政治捐款。如在2005年美国政坛曝光“说客门”事件,主角阿布莫夫被判犯有共谋、欺诈、逃税三项重罪。法院认为他向议员行贿、拉政治捐款,以换取对建立印第安赌场的支持的行为非法,被处以五年十个月的刑期。 目前,立法领域腐败现象还没有露出明显苗头,但郭京毅的涉案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必须警惕立法领域通过行贿受贿来影响立法,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直面和正视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立法游说”现象,承认“立法游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给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提供一个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另一方面,要警惕在“立法游说”中滋生立法腐败现象,并就此制定相关的法律,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要求其信息公开,并防范金钱的不当干扰。
如果真的动真格,我想就不是一条蛀虫的问题,而是........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不查,总要杀几个敬猴。
亡当亡国 原帖由 roam11429 于 2008-9-16 10:23 发表汉奸在任何时代都是不缺的。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及物质享受,但也忽视了很多精神上的东西,比如道德。感觉这个社会有点畸形。你们不觉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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