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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七十七年云和月,抗战的峥嵘岁月岂能忘? [打印本页]

作者: 龙之涎    时间: 2008-9-18 06:09     标题: 七十七年云和月,抗战的峥嵘岁月岂能忘?

    918!918!这不是献给屡次抄底的股民们的祝福“就要发” !      1931年9月18日,盘踞在我国东北境内的日本关东军精心策划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拉开了日本侵华战争的序幕。或许,日本人深受大唐文化影响,开战也要挑日子,期待九一八“就要发” !可惜中国人民没答应,落得国破家亡至今仍被美国统治下场。      七十七年云和月,历史 ― 主流媒体还记多少!?      但我知道,历史在老百姓中口耳相传。不需报纸电台、也不需中学历史课本!      一、不得不论日本妹的事      很小时候,总对村中首富外号叫“日本妹”不得其解。从小孩的角度只感觉到此包工头极其阴森。听说,此人改革开放之初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迅速由一介农民成为县国营建筑公司的头,在深圳承包工程,腰缠万贯,后来因为拖欠附近父老乡亲建筑工工钱被追打数次,过新年也不回村里了。听说,在县城和地级市里都买了商品房。  心中咕嘟:农村中男人小名叫“妹”不奇怪,一直叫下来几十年改不了口也正常,但与日本何干?      二、走日本的那些事      略大点的时候,常听母亲提起小时候的事。印象深的是她所称的几次“走日本”,大概是因为语气中的愤怒、惊恐,或许还有经常提起的缘故吧。      “走日本”也叫“走日本崽”,是日军来了逃难躲避的意思。我老家在广东的西部,并不如北方一样是日军为祸的重灾区,但还是避免不了日军的烧杀抢掠,杀害群众。      日军是极其狡诈凶残的,从母亲述说中可体会到。民众逃到山上,是躲避在自以为安全的山洞和荆棘从中,但日军就偏往往山洞中施放毒气,荆棘从中开枪,时为小孩的母亲在荆棘从是瑟瑟发抖。附近的一个山洞大人们是告戒万万不能进去的,有很多鬼,因为该洞当时被日军毒死不少逃难群众。      日军是贪婪歹毒的,从母亲述说中可体会到。日军进村抢掠是必然的,还抓群众做挑夫搬运赃物。搬不完的油,就把坛子打了;搬不完的米,就往米缸里拉屎撒尿,别想吃了;杀了猪,只吃瘦肉!      日军是没有人性的,从母亲述说中可体会到。由于是老来得女,当时我外公已经是风烛残年,居然在山上坟场中被日军打了一顿,大概因年老逃慢了被抓又没有做挑夫的利用价值吧。       那时候才依稀了解 “日本妹” 外号的由来,大概是比喻此人如日本人般......      现在母亲已经是年过古稀,还不时往事重提。这是我们家族的历史,小孩已经逐渐懂话,我也会口耳相传给他。      三、最牛的日本关东军来历      小学四年级的男班主任是我最不喜欢的老师,因为学生一旦违反纪律得到的结果必定是头上被强力种板栗,强力板栗啊!      他的课我其他的内容都记不得了,除了他说的这个小学班主任版本的日本关东军来历的历史:      日本皇帝一直想侵略中国,奈何军队不行屡次在朝鲜就给中国军队打败。为了提高战斗力,他们想到了非常狠毒的一招!日本皇帝强令大批黄花闺女做妓女还不许避孕,生下的男孩立刻抱走隔离,从小集中在关东进行军事化训练,这就是以后的关东军。一直对他们灌输父母亲被中国人杀了,是孤儿,报仇就要靠他们长大了自己来做了等等。俗话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所以这帮“孤儿”训练是拼命,打仗是不要命,特别厉害,是日本最精锐的部队。      课本无相关内容,大人的话自然就是正史。      日军为祸的非重灾区尚如此说,东北等重灾区不知道怎样?      四、由日本妹、关东军来历而言其他      听说,狼牙山五壮士的正史在中学课本中没了!      抗日战争时期,在河北省易县狼牙山战斗中英勇抗击日伪军的八路军5位英雄,用生命和鲜血谱写出一首气吞山河的壮丽诗篇。      听说,类似的事还有不少!      听说,古代的宫殿,一砖一瓦都要刻下建筑者的籍贯姓名!      建筑不过经历数百年,历史尤其是抗侵略的历史是要经历数千数万年的。      是否也应该每版应该印上著者、修订者、批准修订者,获准修订意见的建议者的籍贯姓名呢?对了,还有地址电话,以方便群众请某些“精蝇”吃饭。因为听说要对“人肉搜索”量刑,以后不能用了。      西方职业政客信奉“适者生存,利益至上,弱肉强食的从林法则”。马克思当年描述资本家时指出:“利润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无数的事实证明对日本是适用的,利字当头,欺软怕硬,其他无足轻重。      所以,该宣传抗战的纪念日等历史就应大张旗鼓的宣传,否则人民的口耳相传或许更为夸张。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是爱国者最大的动力之一和最好的报答。请别辜负他们! 
作者: 那雪那梦    时间: 2008-9-18 08:43

 "918!918!这不是献给屡次抄底的股民们的祝福“就要发” 楼主大人 在今天 我讨厌你这句话 除了钱 我们还有耻辱 国家的耻辱 
作者: 人间冷暖    时间: 2008-9-18 09:07

918.国殇日.......
作者: wkwk99    时间: 2008-9-18 11:21

918 918 那个难忘的日子啊
作者: jjj333    时间: 2008-9-18 11:33

抵制倭货,能不买倭国产品就不买。
作者: b22z33    时间: 2008-9-18 11:41

我们永远不能忘记!
作者: 无为    时间: 2008-9-18 11:42

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耻辱!应该被子孙后代牢记!勿忘国耻!
作者: liyan    时间: 2008-9-18 12:31

918.国殇日.......
作者: 阿布拉磨    时间: 2008-9-18 12:49

小日本,美国的走狗`````
作者: siguaer    时间: 2008-9-18 12:58

9-18,中国人心头永远的伤。热血报国无悔,与华夏共存亡同荣辱!!
作者: wcao    时间: 2008-9-18 12:59

9.18国耻日! 奋发图强 勿忘国耻!!!!
作者: newday    时间: 2008-9-18 13:31

忘记历史等于背叛。
作者: 夔门剑侠    时间: 2008-9-18 16:18

坚决抵制日货!我已经五年没有买任何日货了。
作者: mc19861211    时间: 2008-9-18 17:09

九·一八,勿忘国耻!
作者: 夜月    时间: 2008-9-18 17:39

中国人现在缺少的是血性,华夏好儿郎定当开疆拓土而不是……
作者: 贺兰山缺    时间: 2008-9-18 18:11     标题: ~~~~~~~愤青 ~~~~~~成长中~~~~

我是一直买国产的.价廉物美啊 [s:
作者: ytrppp    时间: 2008-9-18 20:51

别忘了 8国联军的侵华史
作者: roam11429    时间: 2008-9-18 21:16     标题: ????

世道就是这样,什么都可以忘记。物质上富裕了,就忘记以前的痛了。中国人的通病,并不只是些媒体。不知道下一代是不是还能记得这一切。。。。
作者: 荆棘鸟69    时间: 2008-9-18 21:44

到死也忘不了! 勿忘国耻!!!
作者: 鞭马天下    时间: 2008-9-18 21:48

国耻勿忘!
作者: huoying    时间: 2008-9-18 22:28

918,要记住,还要代代相传!!!
作者: daisy    时间: 2008-9-18 22:31

9.18 这个日子不能忘,也无法忘,因为我这边4点多拉响防空警报了
作者: baby    时间: 2008-9-18 23:17     标题: 深圳法庭第一现场

冤 请各位领导关心2位70多岁的高龄老人家被诬告,10多年前一审和二审都有依据的,现诉讼主体明显错误请问罗湖法院为什么支持和立案??公理何在??而且还错判!!!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汝超, 女, 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华丽路1069号9-201,身份证号码440301193702232323,原小天使托儿所老师。 上诉人李翠华,女 ,1942年6月2日出生, 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兴芙楼1栋212,身份证号码440301194206023842。原小天使托儿所老师。 被上诉人孙乐,男, 1992年11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铁路新村1栋2单元808。 法定代理人孙丽萍,女, 1954年8月29日出生, 汉族,孙乐母亲, 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滨河路铁路新村1栋2单元808。 上诉请求:    两上诉人因孙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驳回其起诉。 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认定侵权主体有误,两上诉人并非适格被告,真正的被告应该是实施加害行为的另一儿童,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错列被告,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案侵权发生地是在深圳市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侵权的实施者为与被上诉人同一托儿所的小孩张伟鸿,对张伟鸿的加害事实深圳中院(1998)深中法民终字第200号已对此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显而易见,本案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加害人张伟鸿及其监护人。尽管97年终审判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无法律依据的,而且违背侵权责任的责任分担,但两上诉人考虑基于道义及赔偿数额不大的情况不提出再审申请,不等于张伟鸿及其监护人即可免责。目前再次提出诉讼,一审法院既然不以“一事不二理”原则予以驳回,同理,即认可本案是另一个诉,另一主体。97年所判决张伟鸿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本案亦不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的事实清楚,但一审法院为何如此纵容加害人?一审明显偏袒加害人,不公不正,判决毫无法律依据。 2、退一步讲,即使托儿所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作为该所老师的两上诉人,亦非适格被告,一审主体认定同样错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从1994年1月经营至今,是无间断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见证据),而且在97年孙乐提起诉讼时,罗湖区法院亦列以托儿所为被告。2008年6月20日,罗湖区教育局亦为此出具证明:“兹证明深圳市罗湖区小天使托儿所已经更名为深圳市罗湖区启步园托儿所”。一审开庭时(2008年6月16日)法官曾问托儿所的存续,被上诉人回答:“在,小天使托儿所从蔡屋围搬到新秀村又再搬到笋岗宝岗那边,现在改为启步园托儿所了。”由此可见,其主体是有连续性的,且合法成立的,而一审却视而不见,将与本案无关的两上诉人列为被告,主体认定错误。 3、一审鉴定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年之内两次法院自行两次委托鉴定,在两次结果完全相反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下,仅采纳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鉴定,明显不公。 一审时,共有三份鉴定:第一份为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作出深物法交[2006]第0020号伤残评定书(结论为孙乐的伤残八级);第二份为2007年3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07]临鉴字第20125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孙乐的损伤尚未达到伤残等级);第三份为2008年4月29日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081318]意(临)字第L36615号(结论为八级伤残)。综上,第一份为被上诉人虚构的,首先其鉴定机构未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机构,其次其假托由广东梧桐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已证实广东并无该律师所。可见,被上诉人为牟取不当之财,处心积虑,无所不用其假,其诚信度可见一斑。况且,在法院已自行委托并得出第二份鉴定结果后,为何又自掌嘴巴,说话不算,在无其它情况下,再次委托,这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应认定其证明力。一审明显偏袒对方。 4、被上诉人事隔10年另自兴讼,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孙乐在这长达10年间是否里没有发生过其它创伤的,是赔偿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多年来,深圳红会医院CT、北京儿童医院MR和深圳北大医院MR等大医疗机构均一致诊断为蛛网囊肿,这是病不是伤残。 综上所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错误、程序违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错误裁决。因此,上诉人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并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者所有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作者: cuixianglong    时间: 2008-9-18 23:18

我们是文明人,
作者: 沙漠白杨    时间: 2008-9-18 23:45     标题: 冤有头、债有主

如果,如果有我们去雪耻的那一天, 我会第一个报名从军上前线。 我等着这一天------------我盼着这一天.........
作者: 064090404    时间: 2008-9-19 08:59

莫忘国耻
作者: 王超    时间: 2008-9-19 09:12

今天事情很多,这九·一八确实被媒体给看轻了。
作者: jiaona110ckk    时间: 2008-9-19 09:34

现在国家的主流是被卖国的主流所把持,大家团结一心……
作者: 魏礼    时间: 2008-9-19 17:53

支持楼主! !
作者: cctv    时间: 2008-9-19 21:17

今年的九一八很奇怪~~警报声没有再在我的头顶响起~~
作者: liyan    时间: 2008-9-21 11:26

918.国殇日....... .
作者: 二龙戏地球    时间: 2008-9-22 15:57

勿忘国耻! 可惜现在的共产党干部越来越特别的廉洁了,,,
作者: 萧然樵夫    时间: 2008-9-23 22:24

九一八,这是我们的国耻,这一深仇大恨永远都不会忘记!
作者: jinweikang    时间: 2008-10-1 10:01

不\\\\\\\\\\\\\\\\\\\\\\\\\\\\\\\\\\\\\\\\\\\\\\\\\\\\不\\\\\\\\\\\\\\\\\\
作者: naixin    时间: 2008-10-28 18:39

抵制倭货,能不买倭国产品就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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