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城市化论和多元化制度论
第一部分:反城市化体制改革纲要
1、城市化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工业革命的伴生现象,一般是指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地域空间上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流动和集聚;城镇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前进的主要基地;以及城市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方式广泛地渗透到农村的一种持续发展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不断增大。城市化程度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特别是工业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概括地说:城市化是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1.1、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是在其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对殖民地的经济掠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至今仍然是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其城市化后果买单。
1.2、中国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进行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是依靠国家集中计划经济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剥削农民优待工人的方式以及城乡隔离二元体制为条件来实现工业化的,是让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为城市化买单。
1.3、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城市化带来的城市人口恶性膨胀,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加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城市化成沉重的包袱。
2、因为城市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解决城市化问题最佳的方案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开启另一条反城市化进程。
2.1、反城市化进程的第一项措施是城市竞争落伍者的合理退出。
因为城市是资源高度集中、竞争异常激烈的社会空间,大量在城市生存竞争中落伍的人没有退出而继续滞留城市才是城市化问题的主要所在--这些人依赖政府救济生存,相当程度地耗费着城市资源并阻碍新兴势力的进入,而新兴势力(如农民工等)的进入才是城市的活力所在--而不是问题。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城市竞争落伍者退出机制才是解决城市化问题的根本办法。
2.1.1、就中国而言:取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对城市失业人口的社会保障,代之以短期的社会救济,并倡导此类人口退出城市迁往郊区(由当地政府适当安置)、外地农村或边远地区--由国家提供劳动生产技能培训和必要的生产补贴生活补助,不愿退出者则停止救济,任其自谋生路。总而言之,让城市成为真正的以竞争求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允许城市街头有流浪者和乞丐,也不允许政府养高级乞丐!再说,无论城市或农村里大多数领取低保的家庭并不贫困,而是因为他们与地方权贵具有裙带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国家拨给农村的扶贫资金和物资在经过地方层层盘剥之后最终也被农村的党支部和村委干部瓜分--他们把自身及亲属申报为贫困对象,天啊,这些人能够当上干部还不是因为他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在乡村里他们都算得上有钱有势的人物了!相反,许多真正贫困需要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往往因为够不上地方政府自定的门槛而被排除在外!
2.1.2、对于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失业的劳动者,劳动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技术职称的制造业人才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人才由政府推荐重新就业并提供必要的失业救济和生活补助。
2.1.3、清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大量的编外人员和临时职工等富余人员,压缩财政开支。这些人大多数是地方权贵官员的亲属,通过裙带关系或走后门的方式混入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任职,然后再通过报考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并请人代考的方式获取国家非学历教育高等文凭,最后钻政策的空子漏洞转正提干评职称。
2.1.4、放宽城市人口准入限制,对于进成务工的农民工和经商的商人,只要其在城市里拥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或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并能够购买住房的,则可给予落户。
2.2、反城市化进程的第二项措施是城市区域内国家资本的合理退出,政府不与民争利。城市的基础设施由政府提供建设和管理服务,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由国家资本垄断经营,其他行业则要实行国家资本的合理退出:例如,教育领域--要实现教育产业化,除少数重点学校和实验学校外,大量的公办学校可考虑实行公私合办或转制民营,将节省下来的财政投入和资源转投向广大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城市只保留必要的重点医院、专业医院、区域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财政扶持并实行非营利化,其他的则可考虑转制经营,将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和医疗资源转投向广大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基础建设领域--可考虑国家资本适当退出城市房地产的投资建设,避免房地产过热形成泡沫经济进而引发经济危机,政府可以腾出手来加强宏观调空和监督管理,将节省下来的资金转投向广大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建设。在城市里,可由政府建造廉价住房出售或出租给中低收入者居住。
2.2.1、反城市化进程不是要逆转或阻碍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进程,而是要将大量的国家资本从泡沫经济危机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基础产业中,更好更快更合理地促进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进程。
2.2.2、工业化体系的基础产业是机械装备和精密仪器制造业,现代化的支柱产业则是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则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尖端科研人才,这就需要实行土地制度、社会人口制度和教育科研制度的配套改革。
2.3、反城市化进程的第三项措施是经济体制的重新定位和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
2.3.1、实行以国家资本主义、民族资本主义和农村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济体制。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关键性经济行业(或企业)由国家资本垄断经营(或控股经营);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以及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重要经济行业或企业由国家资本和国内民族资本共同垄断经营,或由国内民族资本控股经营,国家保护并扶持国内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产业的发展;农村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单项农产品产供销一条龙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体为主,撤消并不得再搞行政组织的大综合经济体。
2.3.2、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制度,并废除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体依性质划分实行国有化、转制民营或改为个体股份合作制经济体。农村土地实行农民个体承包经营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体由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加入。
2.3.3、转变政府职能,取消政府的经济建设职能,将政府职能定位为执行行政管理服务和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建设和维护城乡基础设施并执行经济宏观调空任务。
2.3.4、实行国有财产全民所有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一切财富都是由人创造出来的,人占有的物质或非物质权利(如著作权和专利)在进行商品交换之前都只是资源,进入商品交换领域后才成为财富。国家所有的财产(除自然资源外)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而并不仅是纳税人缴纳的钱财,况且纳税人的财产也是通过剥削其他劳动者得来的。所以,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和法人的义务,纳税人只能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而不应该享有超越其他公民的特权。国家的一切财产应该归全体人民所有,由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国家的财政和税收职能就是依法剥削剥削者的财产,并用来为全体人民服务。
2.4、反城市化进程的第四项措施是基础教育体制改革和人才资源的重新配置。由于乡村学校大量具有较高学历和职称的中青年教师离开本地涌入发达城市求职,导致许多的乡村学校不得不聘请农村低学历青年代课,教学质量普遍下降。解决问题的方案就是:
2.4.1、废除公办教师制度和教师职业终身制,实行教师聘任合同制和学校聘任教师双向选择制度,严格执行教师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公办学校不得聘请没有教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任教。
2.4.2、公办学校实行教育理事会和教师治校制度:
乡村公办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学区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心小学校长担任、常务理事由各小学校长担任(公办小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免),每个小学由全体正式教师选举两名理事,各小学的教育事务和教师聘任均由学区理事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公办中学设立学校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一名、理事三名或五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任免,校长和副校长由全体正式教师选举,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校长或副校长及其他行政职务,学校的教育事务和教师聘任均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2.4.3、鼓励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的离退休老教师到农村或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继续任教或带教青年教师传授经验,在保持其原有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工资及津贴,但要严禁民办学校和城市公办学校聘请离退休老教师任教。
2.4.4、实行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或边远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的优待政策:对于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性质或没有获得教师执业资格而志愿到乡村或边远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实行政府推荐聘任制度,允许先任教然后再报考教师执业资格和职称;任教满一定年限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先入城转移就业及报考公务员等优待政策。
另外,笔者所在的地区,市县两级政府以前经常挤占教育经费和挪用教师工资。在实行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由省财政统筹发放后,市县两级政府失去了挤占教育经费和挪用教师工资的门路,便由市县教育局和人事局巧立名目举办各种各样的培训考核活动,强制所有公办教师都要参加并向他们收取培训考核费用和教材资料费,这实际上是变相乱收费剥削教师的工资。要解决此类问题,便要对教师的培训考核分为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免费项目只针对公办学校的聘任教师,培训考核费用和教材资料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收费项目针对所有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执业教师,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政府机关部门及其负责官员给予严厉处罚。
2.5、反城市化进程的第五项措施是卫生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实行以国家计划医疗保险和地方城乡医疗合作保障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参加的多元化国民医疗保障体系。
2.5.1、国家计划医疗保险和地方城乡医疗合作保障按保险补偿金额及补偿率设立若干个档次,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加的原则。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都纳入国民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医疗保险或医疗合作保障的个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住院实行先治病后结帐原则,患者只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医疗保险或医疗合作保障凭证就可以先行就诊或住院而无须预先付费,诊后或出院时再交纳挂号费和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2.5.2、患者就医时对属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先赊帐后还款或分期还款的方式,对于治疗效果不明显或无效的医药费用,可以拒绝还款并通过法律诉讼或民事调解方式解决。立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强制患者先交钱后治疗的行为,对拒绝收治未先交费患者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2.5.3、公立重点医院、专业医院和基层卫生院实行非营利化体制。为基层卫生院配备“B超”和“X光”等常规检查仪器设备,卫生院只对收治的患者实施常规检查和基本药物治疗;对于病情严重需接受昂贵的特殊仪器设备检查或特效药品治疗的患者,转诊到公立重点医院或专业医院并由医院组织多名医生会诊后作出决定实施检查治疗,检查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或补助;患者未经医院会诊决定自行要求实施昂贵的特殊仪器设备检查或特效药品治疗,检查治疗费用由其自付。对于患者因贫困无力缴还医疗费用而导致公立医院或卫生院发生呆帐坏帐项目,核实后由财政予以冲销。
2.6、反城市化进程的第六项措施是汉族人口移民开发国土戍边和少数民族内徙东迁,加快民族交流和民族融合进程,为将来的民族同化创造条件。
2.6.1、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迁出的贫困人口迁往西部开发地区、北方造林地区和边疆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落户安置。迁往西部开发地区、北方造林地区和边疆地区的人口主要从事造林和草场绿化业,辅加以畜牧业和农业垦荒,由国家提供土地安置和劳动生产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生产补贴和生活补助。造林以绿化林、果树经济林和工业原材料用林按比例种植的方式,所得收入由国家、地方和个人按比例分配。对于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人口,由国家提供土地安置和劳动生产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生产补贴和生活补助,并鼓励少数民族同胞向其传授当地生产经验技术,对传授生产经验技术卓有成效的少数民族同胞给予适当的奖励。
2.6.2、改革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对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组织以政策扶持为主,物资和资金投入具体落实到少数民族家庭或个人身上。积极鼓励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同胞迁徙到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发达城市定居就业,由国家提供住房安置和劳动生产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生活补助,并实行政府推荐就业政策。
2.6.3、征召志愿者到西部开发地区、北方造林地区和边疆地区从事国土开发,并组建准军事化的民兵生产建设部队,配合边防军队和武警部队巩固国防。
3、改革土地制度,实行全部土地资源国有化,完善农村土地使用规划制度,并改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1、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国有化),土地按用途分为住宅用地和生产经营用地,实行农村住宅用地长期使用制和生产经营用地限期使用制。
农村住宅用地分配给家庭长期使用,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并具有劳动生产能力的成年人口才能分配承包生产经营用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口和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口不得分配承包生产经营用地。
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和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缺的农村,实行鼓励生产经营用地兼并承包的政策,允许农村中具有雄厚资本和善于生产经营管理的个人或集体以较高的价格按国家规划土地用途兼并承包耕地、林地或其他生产经营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对于失去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实行转移安置政策。同时也要防止和严禁恶意兼并土地行为,对于兼并承包土地后不开发生产经营而是高价转让他人生产经营套取中间利润的个人或集体,要给予严厉处罚乃至没收其土地使用权。
积极鼓励农民参加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兼并承包土地统筹经营管理,产品收入在扣除生产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和支付劳动工资后实行按股分配,农民还可以自由选择转移就业、外出务工或经商,这样既把农民从土地里解放出来,又提高了土地的集约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3.2、改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为:没有分配承包耕地、林地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或所分配承包的生产经营用地生产不足以维持生计,也没有经营其他副业或资产的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城市迁往农村安置的贫困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为:每人每天提供3至5斤主食粮食,其中1斤以实物发放,另外2至4斤折现金发放,用于购买副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每人每月补贴30度电、3度水和3公斤燃气,通过供电供水供气企业间接补贴。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政府养老补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缴费参加的原则,政府养老补助的对象为:农村中没有分配承包生产经营用地(或放弃原有承包权),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维持生计,也没有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口。
第二部分:人口和社会发展体制改革纲要
4、废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另行制定实施《人口和社会发展法》,废除计划生育和结扎手术制度,改革为人口生育控制和素质发展促进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改设为“人口和社会发展委员会”,从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转变到提高人口素质的轨道上来。
4.1、每对夫妇限生育两名子女,对超出生育控制政策多生的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为了防止因重男轻女而遗弃女婴,超生女婴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超生男婴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一半。
4.2、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可采用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方式:采用分期缴纳方式的夫妇两人必须到县、县级市或市辖区“人口和社会发展委员会”指定的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名开立“社会抚养费缴纳专用帐户”,定期存入足额款项由指定的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为征收,逾期拖欠者纳入“个人信用控制黑名单”,并可冻结没收夫妇两人的其他财产;对于超生子女达到三名以上的家庭不允许分期缴纳。
4.3、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新生人口入户政策:“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提取保留母婴两人的全部指纹样本并由两名执业接生助产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新生婴儿父母必须在该婴儿满周岁以前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县、县级市或市辖区“人口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办理“新生人口入户许可证明”后再给予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必要时要对婴儿与父母进行强制性的免费亲子医学鉴定;除孤儿和不能确认父母身份的遗弃婴儿外,新生婴儿必须入户到其亲生父母的家庭户口中,收养的婴儿必须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他人超生子女者必须为其缴纳社会抚养费。
4.4、实施国家强制劳役制度,对恶意拖欠或无力缴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夫妇执行强制劳役,在强制劳役期间禁止该夫妇继续生育并可施行绝育手术,其原来的子女可由其亲戚代为抚养监护或由政府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监护。
5.改革公民权利义务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
5.1、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公民虽然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但生理和心理均未完全发育成熟,正处于接受高等教育的阶段,虽然有一部分人已经参加工作,但经济上尚未完全独立自理,对家庭还有一定的依赖性,所以并不具备完全的政治行为能力。因此,将此类人定义为准成年人,只赋予选举权而不赋予被选举权--即没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也没有被选举或任命为国家机关负责官员和组成人员的权利。年满25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政治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
5.2、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义务,对准成年子(或被监护人)女负有帮助其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和实现经济独立自理的义务;为了适应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取消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养老社会化。
5.3、对国家机关负责官员、组成人员、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适龄子女实行强制服兵役制度。对包庇子女逃避服兵役的上述人员给予行政处罚,限制其职务的晋升和职称待遇的提升;上述人员的适龄子女未依法服兵役的,规定其在限定的年限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也不得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依法被选举为国家机权力关代表的除外。
5.4、改革夫妻家庭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也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资产和收入如需分割的,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贡献计算分配;夫妻双方按各自的财产收入比例对家庭的共同开支承担责任,一方没有财产收入的,有财产收入的另一方对其负有赡养的义务。
5.5、改革遗产继承制度。国内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企业资产由家族共同占有并保证家族财产稳定传承和不被分割。因此,规定死者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为其子女或孙子女,第二继承人为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第三继承人为其配偶或其他亲属。死者遗产全部由其第一继承人优先继承;不存在第一继承人时,全部遗产由其第二继承人继承;只有不存在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时,才由第三继承人继承;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
6、改革殡葬制度,全面实行火化和公墓葬制度,立法严禁土葬和乱造私坟的行为。
我住在农村,目睹土葬乱葬现象非常恶劣,一者修坟破坏林地或田地,二者迷信风水术士说法,多次迁坟或修造超大坟墓;国家提倡殡葬改革,推行火葬,许多农村死人后亲属贿赂民政主管部门和火葬场,逃避火化,私埋土葬。长此下去,中国将遍地坟墓,生人无立足之地。
因此,要切实推行殡葬改革,必须实现国家立法:禁止土葬,对违法土葬死者的直系亲属和直接责任人(包括为死者选坟地和建造坟墓的风水术士及建筑工头)处以罚款和治安处罚,严重的还可处以刑罚;将死者出殡和丧事活动列为特殊群众性活动列入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严禁出殡和丧事活动干扰城市交通和社会秩序,对违禁者处以重罚;国家提倡旧坟尸骨迁葬公墓,严禁旧坟尸骨迁葬造新坟,已经葬在公墓的尸骨未经准许不得迁出,获准迁出的不得私下造坟土葬,对违禁者处以重罚!严禁风光出殡和风光大葬!
第三部分:教育和科研体制改革纲要
第四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纲要
设立中央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人事行政、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劳动保障和职工的工资分配;设立中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核算稽查、再生产积累和利润分配。
[作者个人资料]
姓名:施伟林
电子邮箱:
13692970459@139.com;
519096539@qq.com;
shiweilin@163.com
家庭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北洋村9号
邮政编码:516553
家庭电话:0660-8136087
手提电话:13692970459